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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讲师:郑用纯天数:2天费用:元/人关注:54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课程
课程背景:
信贷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银行信贷业务贷前、贷中、贷后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客户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很难准确把握,不少银行因此经常出现贷款法律风险。信贷业务涉及的法律包含《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婚姻法》、《破产法》等多部法律以及各司法解释,内容多,不同法律对部分事项的规定有矛盾(如担保法与物权法部分内容的矛盾),这都给客户经理的学习带来较大困难。
课程收益:
通过对信贷业务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含借款合同、保证、抵押、质押、诉讼时效、债权实现)的讲解,提升客户经理、信贷人员或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突出关注信贷业务办理中的真实性审查、合同签订、担保、抵押、贷后管理、催收等环节的细节,以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本课程*的特点是全案例教学(76个案例,可以根据银行需要进行精选),几乎所有知识点、风险点均有案例支持,加深培训对象对相关法律及风险防控要点的把握程度。
课程对象
客户经理、信贷人员、支行长、网点负责人、行总部信贷或风险部门管理人员。
课程大纲
一、借款合同有效性风险
1、自然人主体有效性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案例:某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田某与银行签订合同后的后续追认。
2、法人主体有效性
1) 与未年检的法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某公司向银行借款未还,担保人认为该合同因借款人未年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 《贷款通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其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以此判断合同效力。年检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资格问题,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
3、合同签章有效性
1) 合同借款人仅按捺手印是否有效。合同印章伪造是否有效。
案例:某公司伪造印章与银行签订合同案。
2) 启示:当面签章的重要性。
4、借款当事人真实性审核
案例: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因借款人签字不真实,导致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
5、表见代理
1) 表见代理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授权,但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法人的权利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的,该行为有效。
案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因涉嫌伪造公司银行向银行借款,公司事后不承认,后确认属于表见代理。
1)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权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案例:某供销社承包人向银行借款未还案。
6、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案例:某银行员工借他人名义借款,后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银行败诉案。
1)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的责任分担比例。
二、保证担保
1、保证合同有效性
1) 保证人主体资格
担保人明知自己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却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某农业集团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无效案。
2) 公司对外担保的前提
案例: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事后确认未经股东会通过案。
《公司法》第16条的解析:公司法16条的规定是针对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 分支机构担保的有效性
案例:某信用社(非法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但承担赔偿责任案。
《担保法》相关规定解析: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登记在分支机构名下的不动产是否可以抵押。
4) 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的责任分配
案例:张某为他人借款保证的,其妻子无需承担责任案。
保证债务系基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其具有相对性、人身特定性等特征,而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共同债务。
5) 保证合同签章有效性
案例:某公司员工私自盖章,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对外签订保证合同,法院判决承担保证责任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行为人私刻印章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6) 贷款用途对保证效力的影响
私贷公用对保证效力的影响
案例:某贷款“私贷公用”,保证不知道该贷款为“私贷公用”,法院判决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案。
判断“私贷公用”方法:单位是否授意或命令其工作人员、职工进行借款;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是否涉及单位大量工作人员;
金融机构是否直接将款打入单位账户或专设账户;或金融机构是否直接接收单位还款及支付其他费用;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单位是实际用资人的其他情形。
新贷还旧贷对保证效力的影响
案例:季某向农商行借款,保证人中有一位新保证不知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案。
《担保法解释》39条第1款的解析。
最高额保证新贷还旧贷,同样适用《担保法解释》39条第1款规定。
案例:某最高额保证的保证免于承担新贷还旧贷的连带责任案。
7) 主合同延期对保证效力的影响
案例:借贷双方的展期协议并未经保证人同意,法院判决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2、保证合同解除
案例:某银行因怠于行使抵押登记,导致被法院判决保证人解除保证。
1)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解析。
3、共同保证
1) 共同保证的责任分配。
案例:某借款的保证人辅料公司与五金厂擅自将连带保证责任改变为按份保证责任,仍应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案。
2) 共同保证中保证责任的主张。
案例:某借款由5人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某1保证人催要款项的,法院认定其他4位保证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贷款转让
债权转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某债权转让后,法院判决保证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解析。
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方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某借款人将债务转让给他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导致法院判决保证免责案。
5、保证责任履行
1) 保证贷款的催收
案例:银行超过保证期间,向保证人鲁某催款,鲁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法院判决鲁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案。
措施:已逾保证期间的,贷款人应巧妙设计催款通知书,该催款通知书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
2) 企业改制后的债务事项跟踪。
案例:东北某市煤矿借款,因保证人改制,银行未发通知给改制后的保证人,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案。
3) 银行应密切主动参与借款(担保)企业的改制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债权安全。
4) 继承人保证责任承担
案例:某保证人病故,法院判决继承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案。
借款未到期,保证义务未转化保证义务。
措施: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夫妻双方一并保证,避免特殊情况的保证无效。
三、抵押担保
1、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
1) 抵押合同主体有效性
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抵押合同无效。
案例:某借款人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抵押,法院判决抵押无效案。
措施:银行不得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和质物,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或质押借款合同。
2)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重要性。
案例:某银行仅将借款人的房产证质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判决不得优先受偿案。
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生效。
3) 不动产抵押的审查
案例: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法院判决借款人和抵押人均非本人,抵押无效案。
措施:必须抵押人的真实行为。
4) 委托抵押的风险
案例:某借款人无效代理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判决抵押人免责案。
措施:办理抵押时,必须由抵押人本人亲自办理。
所有外来文书,均应“疑其真实性”,进行其他资料或信息的交叉审核。应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委托人联系是否存在委托事项。
5) 借款用途对抵押效力的影响
案例:某银行未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要求,审查借款用途和相关凭证(汇票承兑业务未跟增值税发票),导致部分借款抵押无效案。
措施:银行应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借款用途相关内容进行审慎约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6) 共有财产抵押
夫妻财产抵押。
案例:某客户借款办理抵押时,银行未经其妻子签字同意,导致抵押无效案。
措施:财产抵押时,应让财产共同共有人一并签署抵押担保合同。根据其婚姻状况确定可能存在的共有人。
继承财产抵押。
案例:某借款抵押人死亡后,继承人争执导致处分抵押物增加难度。
措施:从严掌握共有财产抵押的程序;抵押前调查要深入,掌握资产权属状况;抵押登记要合规;抵押后管理要到位。
7) 抵押期限
案例:某银行与抵押人约定抵押期限,法院判决抵押期限约定无效案。
《担保法解释》第13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8) 按揭贷款
办理按揭贷款时,因未能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有效。
案例:某借款人因抵押房产被查封导致无法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案。
措施:银行应密切关注正式办理抵押前,抵押物可能存在的风险。
按揭贷款还款人变动,银行应积极协助办理。
案例:某夫妻离婚后,变更按揭贷款还款人后,某银行不作为导致败诉案。
2、抵押物管理
1) 抵押物变动
案例:某抵押房产被抵押人改造后,导致无法执行案。
措施:金融机构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对抵押物进行现场勘查、核对,以免出现抵押物现状与产权登记不符问题。
抵押登记后,应对抵押物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发生抵押物违法变更或灭失的,金融机构在起诉时应将抵押物变动情况及时向法院反馈,保证金融抵押债权的顺利实现。
2) 抵押物转让
案例:某公司抵押房产被出售,法院判决买卖有效但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案。
措施:银行为避免涉诉,最好能定期到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状态进行检查。
3) 抵押动产监管
案例:某银行因及时关注抵押动产被出售而起诉,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案。
措施:贷款银行应该密切关注抵押的浮动动产及时申请诉前保全,及时提起诉讼。
浮动抵押。风险主要是部分企业将全部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在银行做浮动抵押后,又以部分动产做抵押。
案例:某银行抵押人既办理浮动抵押,又办理部分动产抵押,导致银行处置困难案。
浮动抵押要注意的事项:范围确定;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1) 抵押房产拆迁
案例:某抵押房产拆迁,银行未及时主张,导致无法再取得抵押物。
措施:贷后要加强抵押物的监控,定期关注各类拆迁工作;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其他担保,确保抵押足值;借款无力归还全部贷款的,可引入第三方拆迁人,由负责房屋拆迁的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承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抵押人。
1) 抵押物查封
案例:某公司抵押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执行困难案。
措施:及时采取查封等措施,保证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处置权;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先行查封的,要及时主张权利。
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发放或再次发放前应查询抵押物状态,防止被查封等风险。
案例:某银行再次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前,未查询最高额抵押物状态,导致被其他法院查封案。
防范措施:金融机构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发放新的贷款时,应审慎审查抵押物状态,防止抵押物被司法查封或抵押人进入破产等情形出现。
3、抵押贷款债权债务转让
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
案例:某银行将对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后,法院判决抵押人继续承担抵押责任。
物权法第192条解析。
债务转让的,抵押权转让需经抵押人同意。
案例:某银行允许贷款债务人变更,未经抵押人同意,法院判决抵押人不负抵押责任。
4、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1) 抵押权与居住权的优先权
案例:某借款人以房产为*住房拒绝协助执行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解析:指未设定抵押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解读。
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低保对象的执行作的规定。
贷款人应防止借款人或担保人以*住房为由逃避债务的措施。
2) 抵押权与税款的优先权
案例:某借款人因借款前欠税款,导致税款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税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解读。
措施: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申请人的欠税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3) 抵押权与工程款的优先权
案例:某借款人的在建工程抵押,优先偿还工程款,导致银行无法受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的解读。
5、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1) 银行应在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案例:银行因为超过贷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导致无法实现案。
2)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解读。
四、质押
1、动产质押
案例:某借款人用动产质押申请了贷款,因动产监管失效,法院认为银行对第三人动产的质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措施:银行应审慎核实拟作为质物的动产的权属是否属于出质人;动产质物进出变动时,也应对变动质物的权属进行确认。
2、金钱质押
案例:银行因未对用于质押的存款设置状态,导致被法院扣划案。
措施:将金钱作为贷款质押时,应将存款转入保证金账户,并明确是属于某笔贷款的保证金。
1)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解读。
2) 金钱质押保证金账户资金浮动是否影响质押效力。
3、存单质押
案例:某行因为被行长虚开存单用作质押,导致银行赔偿1500万元案。
案例:他人伪造出质人身份办理存单质押,导致银行败诉案。
措施:出质存单核押时出质人必须在柜面确认身份和存单与密码的对应关系。
4、票据质押
1) 票据质押时,必须核实票据真实性,要素完整性,背书连续性,无冻结、挂失等情况。
案例:某银行因未能审出票据背书不连续导致贷款无法收回案。
案例:某银行因为受让了已公示催告的票据导致无法收回贴现款项。
2) 票据法司法解释部分相关条款的解读。
5、应收账款质押
案例:某银行因受理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未能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导致无法收回贷款案。
1) 应收账款登记时的注意事项。
2) 应收账款真实性应该审查的事项。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基础知识
1) 诉讼时效制度。
2) 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的*规定。
3)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练习:几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计算。
2、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案例:某行与借款人约定诉讼时效期间,被法院判决无效案。
1)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解读。
3、诉讼时效的中断
1)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案例:关于催款、客户自行还款、金融机构扣款、诉讼等情况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几个案例。
2)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导致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某银行因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主张权利,法院判决保证时效未产生,银行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案。
措施:银行因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持续关注保证时效是否到期。
3) 保证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可使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也中断
案例:某行向保证人账户扣划还款,同时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有利银行追偿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的解读。
1) 一位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可导致其他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某行向共同保证中的一人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其他保证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的解读。
2) 超过保证期间的还款行为,不会产生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更不发生中断。
案例:某保证人在超过保证期间还款的,银行要求主债务人还款,主债务人抗辩案。
3) 抵押担保诉讼时效的计算
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案例:某公司抗辩银行抵押诉讼时效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该公司案。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解读。
4) 债务转让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某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解读。
4、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的解读。
案例:某银行在借款人诉讼时效超过后,让借款人签字,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保障了债权安全。
5、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练习。(学员巩固)
六、债权实现的几种特殊情形
1、加速到期
案例:某银行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加速到期条款,有力促进了债务的清收。
1) 《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应用。
2、和解协议
案例:某行因为与借款签订了和解协议,导致借款人转好后,无法进一步主张权利。
1) 《破产法》第106条的解读。
措施:审慎与借款人签订和解协议。
3、代位权和撤销权
1) 代位权相关知识。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约束力,代位权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约束力。
行使代位权时如何判断“怠于行使”。
案例:某银行行使代位权,收回贷款案。
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是否仍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案例:某银行行使代位权后,与债务人的关系消灭。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解读。
1) 撤销权
撤销权的相关知识。
案例:某银行因为借款人低价转让股权,行使撤销权,保证了债权安全。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解读。
无偿赠与行为的撤销。
4、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解读。
案例: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银行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案。
1)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缺陷:有时不利于财产保全。
案例:某银行因为办理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导致借款人的房产被恶意出售,未能及时办理财产保全。
5、强制执行未分配利润
1) 债务借款或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可否冻结和扣划其在其他公司投资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份额。
案例:银行通过法院冻结和扣划担保人在其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2) 意义: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有效执行,避免大股东控制公司不分配利润以逃避债务。
6、扣划还款
案例:银行因扣划保证人存款用于还款,法院判决扣款无效案。
措施:银行应在借款和保证合同中明确签订扣款还款事项,扣划时应发通知给保证人。
1) 银行是否可以扣划预付款人预付给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资金。
案例:某银行扣划某保证人存款(属于交易对手划入的预付款),法院判决扣划有效案。
2) 可以扣划的预付款认定。
3) 对多笔贷款进行扣款还款时,应注意扣款的顺位。
案例:某银行因扣款还款时,颠倒顺位,导致扣划款项先用于偿还后到期款项,法院判决后到期贷款的保证人免责案。
7、破产申报
1)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申报和保证人责任承担。
案例:某借款人破产后,银行申报权利,导致无法主张利息案。
2) 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应理解为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不包括此后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
3) 银行应该选择申报债权还是选择由保证人还款,不得同时选择。
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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