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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的应急事件处置

讲师:童斌天数:1天费用:元/人关注: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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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项目管理应急事件课程

【课程大纲】
第一课:以工程安全策划引导,预先建立“群防应急”体系
一)理念:“工地应急,全员有责,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1.1)处理“群体事件”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动态跟踪,稳定和谐,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1.2)项目部应急组织架构,劳务纠纷处理程序及应急处置预案。
1.3)总公司建立(专项)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管理机构。
2)区别处置:项目部“内、外处理”的不同思路和对策。
2.1)群体事件的控制范围:尽可能控制在项目部控制的施工区域。如果出现群体事件外延到施工现场外,也应及时劝回项目部处理。
2.2)项目经理冷静应急的同步七举措:“一看,二听,三汇报,四安抚,五分流,六鉴别,七控制,八安全措施”。
2.3)安保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对控制区域实施网格化管理:人群分流,隔离观望人群,保证项目人员安全等。
2.4)对施工班组及分包单位的应急全过程控制。

二)施工项目内“群体事件”处置措施的要点
1)项目经理-(10分钟内:汇报上级的十条主要内容)
2)项目人员的亲情应对方式:多用同乡方言安抚,尊重多数现场参与人员的民俗和生活习惯。
3)迅速鉴别:闹事的组织者、主要执行者、附和者和盲从者,分流隔离,分别对待,各个击破。
4)全力保证和避免:出现双方人员伤亡事故。
5)*限度减低或消除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6)尽力降低劳务纠纷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7)尽快恢复施工项目正常的生产和管理秩序。
8)事后跟进各项处理措施,化解矛盾,防止反弹和重复。
9)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把“保稳定,促和谐”工作贯穿于处理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之中。

三)劳资纠纷事件应急工作流程措施
1)预案启动后,相关责任人要以处置重大紧急情况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各部门之间、各单位之间必须服从指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因工作不到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项目经理在获悉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必须在向公司总部高管层领导和业主项目管理部门报告,他所掌握的所有真实情况。
3)处理劳资纠纷事件要注意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公正处理、妥善解决工人提出的实际问题和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疏导工人返回工作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4)当事件协商解决不成,有可能诱发暴力破坏活动时,应及时建议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和扩大。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人员,应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应急预案中要点分析:
1)施工现场通常主要有哪些形式的闹事方式?有哪些规律?
2)相应的应急预案中的对策是否客观全面有效?(演戏验证)
3)日常劳资纠纷管理方法,同时,明确公司的授权管理人员。
4)“群体事件”外溢的方式有哪些主要原因?是否有预兆?
(重点注意:前兆阶段:施工企业向项目部或有关处室所要劳务费、材料费等,出现矛盾并煽动员工以非正常手段解决时;施工企业人员出现明显挑衅行为和煽动性言论等。)
5)建立-“群体事件”的三道“预警防线”。
(项目部思考题-如何逐条应对-:(1) 恶劣影响的事件:罢工、静坐、示威、跳楼、爬塔吊等;以其他过激暴力方式、封建迷信方式讨要工资款、赔偿款等。
(2) 群体性事件:工人冲击项目部、公司机关、业主指挥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阻塞市政道路等。)

五)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急培训,各部门的应急处置任务分工。
1)项目经理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谈判经验、心理素质等?)
2)各部门的应急处置任务分工,团队协作的培训。(具体措施)
(项目经理为总指挥,安保部门的应急措施,人力部门核查施工现场的闹事人员,行政部门对外联系,财务的应急措施等)
3)项目部日常防范工作要 “外松内紧”的演练。
4)“寓教于法,预防以情”措施--日常教育和引导。

六)工地舆情管控及措施:
1)群体事件外溢(冲击社会):及时通知社会各部门防范。
2)应急言论控制:公司人员统一由授权人员对外发言。
3)应急处理过程中:所有人员应维护企业形象。
4)上访人员的接待和社会反馈的处理。
5)公司与项目部应急公关的措施--程序化管理。
6)建立项目部到公司--全方位内外应急网络,进行网格化管理。
7)时刻关注网络信息-注意不良网络炒作。

七)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23号)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5号)
《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部发(199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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