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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会议纪要解读和匹配案例解析

讲师:杨国忱天数:2天费用:元/人关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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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金融审判会议纪要解读

课程背景:
2023年1月10日最高法院召开金融审判会议,院长周强、人行副行长和银保监会副主席参会。会议纪要五大方面37个点,归纳改变25个*司法裁判规则,对银行经营管理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深远重大,从司法层面进入真正的强监管时代。

课程大纲:
第一节  金融监管规章在金融审判中适用问题
一、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两种情形会认定合同无效
二、金融规章认定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重要参考或依据
解读:民法典三大类导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五点管理建议,交流最高法院近年11个相关的判例,10个未依据监管规章判令担保有效, 一个依据监管规章判令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案例启示。
案例1:判断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标准
案例2:担保公司主张超比例担保无效:不支持
案例3:以银承采购合同虚假:主张担保无效不支持
案例4:保证人以改变用途:主张免责不支持
案例5:以贷款流至关联公司:保证人主免责不支持
案例6:保证人以贷款间接挪用:主张免责不支持
案例7:合同有约定:即使变更用途担保有效
案例8:银行不知改变用途:保证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9:贷款还关联贷款:主张担保免责不支持
案例10:违反监管规定:并不必然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11:银行不尽职:判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
保证人以贷款资金被挪用,抗辩免责:五种情形 
最高院判例:银行对抗保证人以挪用贷款主张免责六大理由
案例12:开发商不交房,格式条款无,借款人不偿还贷款

第二节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三、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和费用的认定
1、纪要第3条:没有明示的利息不予支持
2、纪要第4条:依法否定违反监管政策的利息约定效力
3、纪要第5条: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的处理
4、银行收贷顺序:新规定及对策。交流最高法院5个判例
案例13:银行收费未提供服务:扣减贷款本金或利息
案例14:金融机构贷款综合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4%   
案例15: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先收罚息和复利
案例16:律师费不在LPR四倍范畴:仍由被告承担
案例17:借款合同约定10%违约金有效 

第三节  借名贷款相关规定
四、明确借名贷款由谁偿还
1、纪要第6条:知道借名贷款,由实际用款人还款。
2、纪要第7条:不知道借名贷款,银行有两种选择权。
案例18:银行对借名贷款不知情,由名义借款人还款

第四节  委托贷款适用法律
五、委托贷款不得“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纪要第8条:委托贷款应按金融借款合同处理

第五节  应收账款保理法律适用问题
六、先办登记保理人有权请求已接受债务履行的保理人将所得款项返给自己
纪要第9条,解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768条。
七、应收账款保理虚假,三种情形保理人承担的责任
纪要第10条:三种情形。
案例19:虚假应收款盖章,次债务人50%赔偿责任 
案例20:面签应收款转让盖章虚假:保理变成信用 
案例21:未按规定操作:保理认定借款,存单质押无效
案例22:未确认应收,以登记主张优先不支持
案例23:虚构应收侵权:承担80%赔偿责任
案例24:次债务人配合虚增应收款质押:视债务加入
案例25:确认应收款真实又以不存在:法院不支持  
案例26:验货确应收又以质量不合格:拒付不支持
案例27:应收账款转让加盖非备案公章:不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28:以已用商承付款:主张不付保理款不支持
案例29:虚构应收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3亿  
案例30:银行可直接向:质押应收款债务人主张权利
解读:1、约定应收款债务人在保理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2、应收账款保理或质押:12个风险点
解读:3、防控应收账款保理或质押风险:八个方面  
解读:4、12个方面核实确认大体有这么多应收账款  
解读:5、履行通知义务,锁定还款来源:避免自行清偿
解读:6、认真履职,避免被认定未尽职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节  融资租赁法律适用问题
八、融资物虚构的融资租赁关系构成借款
纪要第11条,纪要第12条
九、融资租赁中自物抵押有效,出租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纪要第13条

第七节  有效治理逃废债代位权法律适用问题
十、代位权无须以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十一、代位权诉讼期间: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仍可追偿
纪要第18条     解读民法典535条:代位权
十二、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案例31:代位权之诉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
案例32:贷后到位,行使代位权,收回不良615万
案例33:代位权诉讼未收回全部本息,可再诉讼借款企业
纪要第19条
十三、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代位诉权    
纪要第20条

第八节  有效治理逃废债撤销权法律适用问题
十四、法院允许撤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担保权概率降低
十五、撤销权胜诉后:可直接执行第三人财产 纪要21条
十六、《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纪要第22条
十七、撤销权低价或高价认定突破70%、30%标准限制
解读:1、民法典撤销权
解读:2、行使撤销权六种情形   低价高价依据
解读:3、行使撤销权范围、费用和时间
解读: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四个条件  
案例34:及时行使撤销权收回不良443万元
案例35:次债务人履行给付义未通知法院,仍可执行其 
案例36:法院调解低价转让财产,仍可撤销
案例37:将全部财产事后恶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可撤销
案例38:不符合民诉法第三人条件,不能行使撤销之诉
案例39:债务人低价转让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40: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对抵押权行使撤销之诉
案例41:银行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无偿转让的商标权
案例42:转让应收账款未支付对价可撤销
案例43:如何判定是否超过行使撤销权一年期间

第九节  有效治理逃废债追加被执行人
十八、不能清偿债务,未届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转让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    纪要第24条
十九、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纪要第25条
案例44: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45:追加未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46:追加未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47:追加增资不实的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48:追加出资、增资不实的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49: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50:追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1: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52:追加实物出资未更名的股东赔偿责任 
案例53:追加虚假诉讼转移资产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4:追加董事承担491万美元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55:追加无偿接保证人财产公司为被告收回不良
案例56:追加接收被执行人转款的股东赔偿责任
案例57:追加提供虚假采购合同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58:追加执行转移至被执行人儿女名下的财产 
案例59:追加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节  企业破产适用法律问题
二十、严格审查破产企业债务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纪要第26条
二十一、依法追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责任    
解读:1、解读破产法31条、32条、33条、125条
解读:2、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权人八个方面影响
解读:3、借款企业破产,向保证人追偿,四个规定
案例60:破产前一年内:新增抵押担保无效
案例61:借新还旧新增加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
案例62:仲裁房屋抵债虽未更名:仍不属破产财产
 
 第十一节  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
二十二、关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标准
二十三、民刑交叉案件更倾向于维护合同效 
解读:1、判断同一事实的依据,即民事是否可正常审理
解读:2、适用“先刑后民”:四个条件
解读:3、九民纪要128条五种情形民刑分别审理
纪要第28条: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纪要第29条:定罪量刑事实与民无关,也不构同一事实   
纪要第30条:民认定承担需以刑结果为依据,民中止      
纪要第31条:民事事实依赖刑诉查证:民中止      
纪要第32条:受欺诈一方不行使撤销权,认定合同有效     
纪要第33条: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认定合同无效      
二十四、代人犯罪不能认定单位串通:而宣告合同无效 
纪要第35条:恶意串通无效规则,不适用过失犯罪情形      
纪要第36条:履行阶段串通犯罪:不影响之前订合同效力          
纪要第37条:六大类认无效外,不以犯罪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63:诈骗贷款不必然致合同无效:保证人仍承担连带
案例64: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银行诉讼清收
案例65: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可单独诉讼保证人
案例66:借款人骗贷银行没过错:保证人仍承担责任  
案例67:抵押物是赃款购置:符合五个条件仍优先受偿
案例68:民事案件不需等刑案结果:可继续审理 
案例69:保证人涉嫌犯罪:不一定影响民事案件审理
案例70:授意伪造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71:贷款确实被诈骗,可能驳回起诉,影响清收 
案例72:伪造资料骗贷,用已售房抵押:银行诉求不支持
二十五、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违规代持股权行为一律予以否定
案例73:债权人不知道被执行人代持股权:可强制执行

金融审判会议纪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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