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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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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   

         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即由企业退休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其中,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已发展得比较完善。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发展相对滞后。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体现了国家大力推动养老体系“第二支柱”发展的趋势。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近6万家,参加职工近2,000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约5,400亿元;但对比同期*资产规模已超过3.7万亿美元的401K计划,中国的养老市场未来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新政将成为中国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将有机会推动我国养老体系“三大支柱”更加平衡地发展,为今后养老提供更多元、更稳定的保障。 

 

    问题1:对于过去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新政会带来什么影响?

    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适用于员工当期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新的整体薪酬分配渠道。企业缴费部分的税优安排,可以帮助企业在成本不增加的情况下,给予员工更为受益的收入安排,为优化员工整体薪酬结构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将有利于推动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普及。

    以某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增长8%为例,方式A为将所有增幅直接作为员工工资发放,则需合并计税,工资越高,税率越高;方式B为将其中的5%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则这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越高,税优力度越大。

    问题2:过去员工对参与年金计划共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新政对员工会有什么影响?

    个人所得税递延新政作为一项财税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实现当期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帮助员工在享受税优的前提下,更为积极地进行养老财务规划。虽然在此之前,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相继出台了对企业层面的税优政策和对员工所享受的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税优政策,但因员工个人缴费是从税后工资中缴纳,难以鼓励员工自愿提高个人缴费额度,使得年金计划成为只有企业缴费的“独角戏”,这也成为中国的企业年金与*的401(K)计划最明显的差异之一。新政的出台将鼓励员工的参与积极性,将推动年金计划共同供款的模式,以更有效发挥其养老保障作用。

    问题3:新政在哪些方面实现了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个人缴费部分的税优安排,与收入及适用税率直接挂钩。同时,新政中也设置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上限,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

    2)由于递延了缴费时税收,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可以全额参与年金投资,可以更加充分地借力投资管理人的专业理财能力享受新政带来的优惠。

    示例:以中等收入员工*为例,个人缴费4%,在35年的缴费期内,在合理情形下:

    1)累计递延的个人所得税约50万;

    2)个人缴费部分年金账户积累将达到200万,其中上述个税递延部分的贡献了约70万。

    *分析基础说明:

    中等收入:对标三倍社平工资,约15,000元

    工资及社平工资增长率:8%

    年化投资收益率:4%

    计税模式(起征点、税级与税率)不变。如果考虑计税模式的未来调整,新政的优惠力度将更为显著。

    问题4:员工如何实现其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优惠的*化?

    1)员工越早参与年金计划则其可享受到的税优越充分,且随着工资增长,税优程度还将逐年扩大。这也体现了EET模式中“以时间换空间”的复利积累效应。

    2)员工除了可以通过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和提高个人缴费充分享受新政优惠以外,选择长期领取的方式也可以使得员工享受到更大的优惠。

    示例:仍以上述员工*为例,企业缴费5%和个人缴费4%,在合理情形下

    1)对比不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若缴费期限从25年延长至35年,则累计个税递延从约40万增加到了约110万元(包括个人缴费对应的个税税优和企业缴费对应的个税税优)。

    2)缴费期25年,账户积累将达到170万,若员工选择领取期为10年,领取期共计税约20万,若员工选择领取期为25年,则领取期共计税仅约3万。

    *分析基础说明:

    中等收入:对标三倍社平工资,约15,000元

    工资及社平工资增长率:8%

    年化投资收益率:4%

     计税模式(起征点、税级与税率)不变。如果考虑计税模式的未来调整,新政的优惠力度将更为显著。

    综上所述: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优化员工整体薪酬安排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将有利于推动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普及,将成为中国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

      对于尚未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新政将赋予企业更好的税赋模式,在不提升整体人工成本的基础上通过个税递延为员工提供更为优化的整体薪酬安排;

      对于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新政为现有年金计划提供了进一步优化调整计划细节的方向,有利于更加充分的发挥年金计划在人才吸引保留及实现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要作用;

      对于已建立“类年金”等其他形式补充养老制度的企业,新政也增加了现有制度向年金计划转型的吸引力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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