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课程
课程提纲:
一、工程造价鉴定概述
1、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2、工程造价鉴定人
3、工程造价鉴定
4、鉴定依据
二、当事人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作用
《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工程造价操作流程
(一)鉴定委托
(二)受理委托
(三)委托事项审查
(四)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五)司法鉴定的实施
(六)出具审核初审意见
(七)档案管理
四、工程审价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1、作用和性质不同
2、对资料的处理方式不同
3、对结果的要求与处理方式不同
五、工程造价鉴定方法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委托至上
2、约定优先
3、尊重新的约定
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通行标准
5、鉴定中贯穿着调解
6、鉴定方法应综合考虑准确性、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7、鉴定方法的确定应当考虑当事人过错和公平原则
六、工程造价鉴定方法确定有不同的思路
1、仅针对某具体细目
2、正向鉴定异议项
3、反向鉴定异议项
4、推倒重来
5、分部分项逐步推进
七、在鉴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哪些常见鉴定?
(二)鉴定人遇到证据欠缺的该如何鉴定?
(三)鉴定人遇到合同争议该如何鉴定?
(四)鉴定人遇到计价争议该如何鉴定?
(五)鉴定人遇到工期索赔争议该如何鉴定?
(六)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七)鉴定人遇到计量争议该如何鉴定?
(八)鉴定人遇到费用索赔争议该如何鉴定?
(九)鉴定人遇到合同解除争议该鉴定?
八、实际中有些纠纷需要司法鉴定
1、已有结算书,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2、发包人不认可结算评审报告的,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
3、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纠纷,该如何进行裁定?
4、索赔的成因、损失、时效是否成立,该如何裁定?
5、因发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工程项目时,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承担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的,该如何裁定删减事实?
6、工程造价鉴定范围是否包括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
7、鉴定中仅有一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该鉴定意见书是否当然无效?
8、鉴定人同时在两个鉴定机构执业,该鉴定意见是否当然无效?
9、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包括哪些注册专业类别?
10、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可以独立进行造价鉴定工作?
11、鉴定人未自行回避,发包人或承包人也未提出回避申请,事后以此为由提出鉴定意见严重违反程序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该如何裁定?
12、鉴定意见书未经鉴定人签章的,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13、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是否需要提请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
14、鉴定意见书对审核并签字盖章有要求?
15、多份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鉴定?
16、以鉴代审的有哪些具体表现?
17、如何减少甚至避免发生以鉴代审的现象?
18、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从哪几个方面避免以鉴代审?
19、鉴定人应从哪几个方面避免以鉴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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