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课程培训
课程前言: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统一规范了企业与客户因合同产生的各种收入,包括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或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租赁准则以外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并,执行新的收入准则,不再执行现行14号、15号准则,实际上是少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新的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行。
2.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1个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这些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企业日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会产生极其深刻影响,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这些新企业会计准则。
课程收益:
通过对实际具体案例的详细讲解,使财务人员做到:
1.熟练掌握*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2.熟练掌握*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业务的分类、确认、计量以及会计记录。
授课内容:
(一)新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1.制定背景解析
(1)完善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
(2)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
2.定义和范围
本准则给出了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的条件,明确了涉及的非流动资产范围。
3.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本准则沿用了现行准则规定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4.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本准则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1)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2)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案例1:2017年4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将某资产组进行出售,当日该资产组(包含三个单项固定资产、一项无形资产、商誉)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2017年6月30日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
案例2:甲公司计划出售一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于20×7年6月30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320万元,预计处置费用为5万元。该固定资产购买于20×0年12月11日,原值为10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取得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其他因素。
案例3:2016年10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将一项无形资产(非土地使用权)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8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税费,300×6%=18万元),预计2017年1月将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该无形资产系2014年7月2日购入,实际支付全部价款为720万元,预计法律剩余有效年限为8年,A公司估计受益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2017年1月2日,A公司办理完毕无形资产的相关手续。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列报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案例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共计6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6期平均支付,首期款项1 000万元于2015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5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月1日,设备如期运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260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15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360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用银行存款如期支付了款项。
案例5:承上例。
6.终止经营的列报
准则规定,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详细信息。
在利润表主表中列示有关终止经营损益的信息,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经营将无法为企业创造现金流量,使得财务报表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但也不能提供过多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因此,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终止经营损益,其他细化信息在附注中披露即可。
(二)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从风险报酬转移模型转变为控制权转移模型。
新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只有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才能确认收入。
新的收入确认模型强调对单个履约义务的识别。
案例: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在质保期内是否确认收入?
2.新准则引入收入确认的“五步法”,关注收入计量和确认的逻辑思维。
3.新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新准则将收入确认方法统一为两大类:“在某一时点完成履约义务”和“在一段时间内完成履约义务”。
案例:两种收入的确认。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案例:家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装修合同就是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
5.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
区分代理人和主要责任人,选择总额法和净额法。
案例:在一些进出口贸易中,贸易商不通过买卖赚取差价,而主要通过提供代理服务赚取佣金,那么这些所谓的贸易商其实是代理人,应当将手续费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
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1)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
(2)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3)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4)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5)售后回购。
(6)无需退还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
案例: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会计处理。
划分条件表日后事项怎样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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