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描述
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在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答复口径为: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从上述文件规定看出,从购进环节来看,只要不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从购进后产生的费用环节来看,只要各类费用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就要按规定计算对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规定有: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实务执行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口径,可以归纳总结如下:
(一)非一般计税专用资产,仅限购买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
(二)非一般计税专用资产,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一般计税专用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可以全额抵扣,取决于其是否用于可抵扣项目。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2.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可抵扣;3.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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