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自治区及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于未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县级人民,应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根据责任书内容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及任期考核。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要求企业负责人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为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所出资企业的薪酬分配行为。
第三章 重大事项审核与批准
第八条 特定重大事项,如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等,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如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等,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内设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多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产权与收益管理处、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以及综合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等。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作及党委决策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相关法规草案,审核机关政策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
(四)其他处室各自负责相应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所有审批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决定的,可延长期限并应告知企业原因。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重大事项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会计政策变更、企业资产重大损失等。
一、概述
负责监管国有资产,包括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机关信访工作等。承担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并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监事会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七)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建议,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并审核国有企业股权代表方案。
三、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及其他部门
(九)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自治区人民授权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参与制定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政策。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并协助*驻桂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宣传群工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负责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并协调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四、人事及机构编制
(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并承担外事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自治区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与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人员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领导职务包括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等。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包括副厅长级领导职务。
自治区国资委还设立了一些具体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等。这些机构负责协助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这些机构负责不同的业务领域,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自治区人民直接领导的一个特设机构,拥有正厅级地位。自治区人民赋予国资委代表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国资委党委也承担着自治区党委赋予的各项职责。作为自治区国有资产的主要监管机构,国资委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致力于推动自治区国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国资委的领导下,广西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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