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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大坑、小坑”不断,HR不懂汗颜!老板不懂就亏大了!

讲师:贾皇轩   已加入:1374天   关注:1061   


01
可否约定违约金?
1.1由员工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1.1服务期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1.2竞业限制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1.3其他约定由员工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
依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类违约金约定一律无效。
1.2由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违约金
可以约定,且约定一般均有效。
02
违约金数额怎么定?
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违约金可由企业与员工自由协商确定数额。但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出现争议时,违约方可请求适当予以减免,裁判机构可依据相关法规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情予以调整。
03
违约金的变通之法
鉴于《劳动合同法》禁止企业因提供特殊待遇等,擅自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等由员工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企业提供特殊待遇时一是要避免使用“违约金约定”,二是要对相关事项约定进行适当的变通,以保障特殊待遇能够起到企业期待的结果。
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要尽可能做到以下四点:
(1)建立起完备的特殊待遇获取资质评审及退出机制;
(2)建立起完备的特殊待遇获取资格不具备时的返还机制;
(3)建立起完备的特殊待遇获取与服务年限的挂钩机制;
(4)建立起完备的特殊待遇给予后难以索回的预防机制等。
比如,单位提供住房作为对骨干员工的特殊待遇。如果单位直接把房产过户给了员工,则员工中途失去获取资格的话,想要索回就比较麻烦。相反,如果单位只是暂时把房产的使用权给了员工,或者只是低价租给了员工,则员工中途失去获取资格的话,想要索回就比较容易。
再如,企业给核心团队以股权激励。如果企业给予员工的是真实的股份,则员工中途离职的话,想要索回就比较麻烦,即使有明确的约定还需要办理股份转移手续等。相反,如果企业只是暂时把股份的收益权给了员工,则员工中途离职的话,想要索回就比较容易,也无需办理股份转移手续等。
本文核心部分,来自于作者本人(贾保山)亲自研发的*精品实战咨询课《人事法务实战指导暨风险管理》。引用、转发、分享等,请注明原始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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