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继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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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中n,n+1,2n是怎么回事?

讲师:贺继征   已加入:1751天   关注:343   


我们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比如说n,n+1,2n,还有人会提出2n加1等其他的计算方式,必须明确的是,2n加1根本就不存在。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或者是受到一些半吊子的专业人士的误导所致。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n实际上就是员工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仅有3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加1。如果企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赔偿金是2n。n,n+1,2n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三种方式是不能兼得的,最容易被误读的是什么情况下要加1,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的所谓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7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8条关于劳动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9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0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除的规定。第41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40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了规定。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就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就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就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就是加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你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话,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当然不管n,n+1,2n或者其他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用人单位也同意支付,那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置,法律并不会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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