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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民法典》背景下施工合同风险管控与业主方项目管理、工程现场管理实务高级培训班

讲师:专家天数:5天费用:元/人关注:2216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工程合同培训

参会对象
1、各地方政府有关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投资项目评审相关人员;
2、各业主单位项目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建设开发、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
3、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咨询代理等机构负责人。

培训内容
(一)《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及重点和难点解读;

(1)《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框架建议;
(2)《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与合同种类;
(3)《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特别要求;
(4)《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特有的适格性和具体发承包形式的合法性;
(5)《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特有程序和订约条件;
(6)现行《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7)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民法典合同编》补充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8)现行《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均未规定的发包人特有权利。

(二)《民法典》实施对建设工程各方实体权利的调整
 (1)《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各主体权利边界;
(2)政府方在政府项目中主体性质识别方法;?
(3)政府在建设工程中民事主体的特殊性体现方式;
(4)政府超越民事主体权利所形成法律后果责任承担;
(5)政府民事权利缺位建设工程后果法律承担;
(6)《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的适用;
(7)《民法典》对违约赔偿原则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8)《民法典》对建筑施工资质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9)《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所释放的信号解读。

(三)《民法典.合同编》与《司法解释(二)》法律衔接问题解析
1、《民法典.合同编》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关系及其适用问题;
2、《民法典.合同编》与《司法解释(二)》的关系及其适用问题;
3、《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效力相关问题识别;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3)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4)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例外情形应对;
(5)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的处理;
(6)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认定。
4、《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履行关键性问题解读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2)工期顺延的认定;
(3)质量保证金相关问题;
(4)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
(5)自主招标相关问题;
(6)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对于工程价款债务责任承担;
(7)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

(四)新时期业主方工程现场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实务
(一)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及风险防范

(1)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管理策划及其风险考虑;
(2)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管理目标及控制流程的识别与确定;
(3)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不同管理模式的选择方法;
(4)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策划与方案选择;
(5)项目管理规划与项目配套策划;
(6)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实施与评标管理;
(7)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平面布置与风险防范;
(8)建设项目招标、合同履约与工程结算的集成管理;
(9)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与施工技术文件风险的规避方法;
(10)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造价管理的集成化方法;
(11)工程反索赔、签证、变更、合理化建议的综合管理;
(12)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境、进度的监督方式;
(13)工程验收与工程结算实施的风险考虑;
(14)工程正面风险的利用与负面风险的规避方法;
(15)项目标准化管理、信息管理与综合管理的集成;
(16)施工现场管理与项目知识管理提升。
(二)《政府投资条例》解读与所涉相关项目的管控及风险防范
(1)《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2)聚焦《政府投资条例》疑难问题;
(3)《政府投资条例》背景下的EPC项目风险应对;
(4)《政府投资条例》背景下的垫资项目投标管理;
(5)《政府投资条例》背景下的缺钱项目停建管理;
(6)《政府投资条例》背景下的在建项目结算管理。
(三)新时期建设项目管理实务
(1)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选择及风险防范;
(3)项目启动与策划管理;
(4)全过程项目管理;
(5)项目准备及实施过程管控;
(6)项目验收及收尾管控;
(7)新时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发展方向。 

授课专家
本期培训班拟邀请《民法典.合同编》专家起草组成员、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参与政策法规文件起草、行业规范编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授课。培训将结合经典案例分析,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工程合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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