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保护管理培训
《民法典》颁布并将于明年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法律人而言,是知识体系的全新洗牌,升级换代;对财富管理人员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高净值人群,生活都会受到新民法典的影响。孙志强律师来解读《民法典》,了解在民法典时代下的财富保护与传承。
一、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是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之后1896年的 《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 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形成了世界着名的大陆法系。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虽然有着悠久的法律文明,但就民法而言,中国法系均以确保国家统治权为目的,使我国历代法典,对于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甚少。民法就中国而言属于“舶来品”。
二、中国民法典代表了这个时代特征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常常借助民法典,表达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
中国的民法典,是社会发展到经济高度活跃、财富获得积累、女性更加独立的时代的反映;
民法典确实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整体来说,对商业经营的延续性方面的变化不大(主要是担保法),对婚姻财富传承影响较大;
民法典普遍适用于普通大众,对企业家、超高净值家庭的关注较少。
婚姻财产新规则
比起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婚姻家庭编变化较大,同时这也是很多用户关心的部分,孙律师进行了总结。
01、婚姻方面
《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基础上,对结婚制度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2、离婚方面
离婚冷静期30天,主要目的是避免冲动离婚。站在国家立法的角度,如果冲动离婚,财产、子女问题没有处理好,会耗费国家很多资源。
再加上2019年中国的子女出生率已经下降到1%,如果冲动离婚再这么持续下去,我们的人口出生率还会下降。
不过,《民法典》也让某些离婚更容易。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03、财产方面
婚姻财产制度依然保留了夫妻财产协定,并且扩大了约定的限度,有利于婚前的规划;
投资收益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亏损没有提,诉讼中也无法得到支持,因此需要婚前规划。
04、夫妻债务问题
对普通家庭来说需共债共签,但一方瞒着另外一方私自借了债,对方不知道也没签字,只要借的钱用到了家庭共同生活,也是夫妻共同债;
对企业家来说,如果在外借贷,如果配偶被认为是共同经营的,则也要承担共同债务,而共同经营是很难被界定的,对企业家的家属保护略有不足。
继承传承新动态
01、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现行的继承法实施于1985年,在多年的实践中,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反映出较多的问题,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限制了遗嘱自由”。
因“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想撤销、变更公证过的遗嘱,必须要遗嘱人再订立一个新的公证遗嘱。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障遗嘱自由,但也容易在后期出现多份遗嘱,难辨真伪产生纠纷的情形,还需理性对待。
02、新增遗嘱形式
《民法典》新增的两种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且更为详细地逐条规定了每种遗嘱的生效要件。
打印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注明日期
录像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其肖像;
3、注明日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打印和录像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已非常普遍。但是基于遗嘱的法定性,司法实践对新形式遗嘱的性质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不统一。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使遗嘱的法定形式得以丰富,满足了现代化社会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03、扩大遗产范围
此次民法典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着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事实上,早在民法典草案之前,就已经有很多人将虚拟财产(支付宝、QQ、微信、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等)纳入遗产范畴。
04、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产物。随着人民群众资产越来越多,利害关系便越来越多,因此遗产的确认、分割等行为也会越来越复杂,需要专业的遗产管理人来进行处理。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对遗产继承的规范,能促进遗产依法用于分配、偿还债务、缴纳税款等行为,为遗产税开征打下了强烈的制度基础。
财富保护与传承
01、民法典下,高净值人士注意事项
婚姻财产方面
提前筹划
公司股权在婚后有股权增值和股东分红,或者婚前是个合伙人,在婚后所分利润就会变成共同财产;比如说婚前银行存款在婚后买了基金理财产品有投资收益回报,那么这些投资收益回报也将变成共同财产。
高净值人士在安排婚姻财产时应更加审慎,做好架构设计,以防资产大量外流。应咨询专业人士,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进行筹划,如信托、保险、协议及账户独立等。
切勿挥霍
高净值人士家庭在面临离婚时,财产分割是重点。以往《婚姻法》规定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防挥霍”的限制性行为。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若以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而大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在离婚时可能面临被判决净身出户的风险。
合法合规
若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即使还没离婚,在婚内也可随时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再次提醒高净值人士,无论在何时何地,转移或隐藏共同财产都不是明智之举,还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筹划和保卫婚姻资产。
房屋购买方面
明确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但有可能面临续费,对于高净值人士值得注意的是,在购买房产时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若购买房产剩余土地使用权时间较短,将来期满将有可能面临缴费的不确定性。
民法典修改为后续法律、行政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埋下伏笔。
继承方面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随着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若不提前做好定向继承规划,财产外流的不确定性增加。
多身份、多资产配置传承早规划
财富传承的时候预先设定的一些解决工具,比如说提前赠予传承,还有大额保单、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尽量绕过复杂程序。
02、超越民法典,多律法保护财富
对于企业家和超高净值客户来说,应该超越《民法典》,综合《信托法》《保险法》等其他律法对家庭财富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和传承。
信托
《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保险
对于很多高净值人士而言人寿保单已经成为财富传承的标配工具。通常来讲,用于财富传承的保单一般具有较强的投资属性,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实现避税、避债等功能,使个人财产以保险金的形式顺利传承给下一代。相对于遗嘱,通过保险进行财富传承*的优势在于财富可以被更精准的进行传承,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被保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也不会被公开,可以有效地保护隐私。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提升自身能力
当今时代下,财富的保护和传承都面临着更多不确定性时,高净值用户要学会活用家族信托、婚姻协议、遗嘱、保险等工具进行传承规划。这需要倾注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学习,同时也要选择专业人士定制方案。
只有不断的提升自己,才能在这变化的时代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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