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公开课内训文章


首页>公开课程 > 法律法规 [返回PC端]

法税365-婚姻篇确认版

讲师:岳蕾天数:1天费用:元/人关注:132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婚姻法税课程

【课程背景】
随着我国财富人群越来越多,但是人们清醒的意识到,面临婚姻危及、继承财产分割、死亡风险、企业破产、被诈骗等风险随时客观存在。创造财富、拥有财富、管理财富,是财富历史中一脉相承的命题。

【课程收益】
本课程从如何实现守住财富,传承好财富、享受财富,让子孙受益,让家业长青?提前做好财富管理和规划,避免财富损失。让自己享受幸福生活,让家族企业走向辉煌

【课程对象】
银行私人银行部财富顾问、客户经理、理财经理,高净值客户

【课程大纲】
一、财富管理创、守、传、享
1、创:财富获取
2、守:财富锁定
3、传:财富交接
4、享:财富享受

二、2021年全年结、离婚数据汇总
1、全国平均离结率28.1%
民政部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结婚登记数据为763.6万对。这是继2019年跌破1000万对、2020年跌破900万对大关后,结婚登记数据再次跌破800万对大关,这也创下了1986年(民政部网站公布有1986年以来的数据)以来的新低,仅为2013年最高峰的56.6%。
结婚人数:763.6万人
离婚人数:213.8万人
2、往往因为生活一件小事,导致离婚

三、结婚容易,离婚轻率;分“家”成了*的问题
《民法典》中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重要的两个法条
1、《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3、《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1、第二十九条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财富启示:婚前购置的房产,全额出资,写在自己名下的,永远不会混同。
2、第七十八条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财富启示:婚前买房婚后贷款,贷款、增值均为共同资产。

五、总结
1、婚前,自己交费购买的保险,交费完毕后,结婚。保单属于个人资产。
2、婚前,自己交费购买的保险,交费没有完毕后,结婚,保单不一定属于个人资产。除非可以证明婚后缴纳保费的钱,是专属于个人的。
3、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永远都是被保险人的个人资产。
4、父/母做投保人,子女做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年金,满期金等属于子女个人资产。如果转为万能账户,则账户里的财产属于父/母。
5、父/母身故,留下保险理赔金,如果子女为受益人,则理赔金属于子女个人资产。
人寿保险是不伤害感情,不产生纠纷,不留下罗乱,合理合法避税避债的金融工具,用合同锁定利益用法律规避风险。

婚姻法税课程

上一篇: 法税365-传承确认版
下一篇: 企业组织内的360度团队沟通


其他相关公开课程:


联系电话:4000504030
24小时热线(微信):
13262638878(华东)
18311088860(华北)
13380305545(华南)
15821558037(华西)
服务投诉:13357915191

 
线上课程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