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造就工程高手培训
各相关单位:
2019年1月1日,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已经施行,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例如“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公布,2月1日起施行,旨在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工程建设市场巨大,利益群体众多,社会关注度极高。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承包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何理解“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程序招标属于违法发包”?实践中该怎么办……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后期合同履行及竣工结算,近年来相关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甚至上升为行政诉讼。为了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各方熟悉*政策,了解其中的要点与难点,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定于2019年3月、4月分别在南宁市、武汉市举办“造就工程高手--依法发包分包、规避转包挂靠风险暨《司法解释(二)》解析”高端培训班,请相关单位和组织高度重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疑点难点解读?
1.民事法律规范的“违约” 不纳入违法发包情形
2.进一步区分“转包”与“挂靠”的认定处理,将《办法(试行)》中认定挂靠的几种特殊情形调整到转包项下认定查处
3.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认定转包的情形
4.主要管理人员特定阶段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转包
5.新增承包单位“转付”工程款认定为转包的情形
6.新增联合体内部认定转包的情形
7.不再保留《办法(试行)》中“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违法分包情形
8.以“专业作业承包人”的称谓替代“劳务分包单位”
9.新增主管部门对司法、审计等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查处的规定,建立了违法行为认定处理联动机制
10.新增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规定
(二)如何理解“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法定程序招标”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解读
(1)缩小工程招标范围的原因及政策走向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比分析
(3)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今后如何选择
(4)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的区别
2.如何按照法定程序招标--工程招标全流程案例分析
(1)怎样合法合规地设置资格条件
(2)技术参数、评分因素及标准设置怎样才合理
(3)投标、开标、评标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案例分享
(4)定标、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与案例解析
(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重要问题解析
1.施工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
2.施工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4.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权益问题
5.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问题
6.《解释》(二)背景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7.建设工程纠纷的新特点及相关案例解析
二、拟邀专家
1.住建部《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执笔人及课题组副组长韩如波老师;
2.中建政研特聘专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起草人李老师;
3.中建政研教育科技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特聘专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特聘专家,中国从用“脚”研究到用“嘴”传授招标采购第一人张斌伟老师;
4.中建政研特聘专家,中国工程索赔第一案首席代理律师、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PPP双库专家汪金敏老师;
5.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理工程师、法律硕士易斌老师。
三、培训对象
各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相关律所及造价咨询公司负责人;相关工程建设单位;相关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总经理、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人员等。
四、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03月13日-16日(03月13日全天报到)
地点:南宁市
时间:2019年04月24日-27日(04月24日全天报到)
地点: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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