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公司是损失公司而不是个人,因为公司能够独立股东有限责任,这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也就是说,原则上公司股东仅需向公司承担,出资者的对于公司对外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他是公司法之前就同时有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跟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纵向能够否定,也叫纵向穿透。
而本次新公司法增加了本相关联公司穿透条款,那就是股东利用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对公司应该对任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做了两个明确的。一个是明确的关联关系的界定,二是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我看很多人其实是忽略了。我最近发现很多老板名下都有很多并列公司,他们都是做相关类似业务,而且相互之间还有关联交易或者他们债务。他们往往把旗下一家公司做空,以及通过经常脱销的方式来逃避责任。从此以后这样的企业加上对于任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过去很多老板都要滥用有限责任跟法人独立地位。债权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和新公司法它极大的平衡回调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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