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公司向B公司销售钢材,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钢材为X型钢材,总金额为1000万元。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后,在准备向B公司开票时,却被告知:因为B公司有些成本需要列支,故需要将开票总金额由1000万元改1300万元,多出的300万元在A公司收到B公司全部款项后,扣除8%开票手续费后再将剩余款项转到B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上。另外,B公司暗示A公司,如果不照做,1000万货款不会按约定支付。
A公司考虑再三,按照B公司要求开具1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年后,东窗事发,A公司及相关人员被公安立案侦察,后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提前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举了一个案例,具有参考意义。该案例的内容是: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本案双方签订了交易合同,支付了相应的定金,虽然有没有交付货物的提前开具发票,但也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发票。
在经济活动中,提前开票现象或者多开票现象比较普遍。如果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往往会被公安或稽查认定为虚开,从而让企业和相关负责人面临牢狱之灾。为此,在提前开票或多开票的情况下,建议做好如下防范措施:
1.保存好交易磋商过程的所有证据。如双方的交易合同、资金支付记录、提前开票或多开票的原因证据(如对方要求、双方对账暂估先开票等)、后续履行合同的具体计划等。
2.如果开具发票或多开发票后,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解除了合同,撤销了交易。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该冲红发票,购进方应该进项税额转出,否则,还是极其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做好发票和供销商台账管理。定期对每个供销商开具发票金额、合同履行金额、合同总金额等数据进行配比分析,对有差异的数据及时分析原因,尽早找到对策。
四、结论
提前开票并不可怕,只要保存好相关交易证据,积极与检查部门沟通,积极配合,认真整改,还是可以争取到较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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