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硅片制造公司,B公司是生产型制造企业,从事电池组件生产销售。2024年1月,B公司从A公司处采购价值1000万元的硅片,因A公司走逃失联,其向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A公司所属税务局C稽查局认定为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稽查局向B公司所属税务局D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A公司走逃失联,B公司无法联系A公司核实有关情况,但B公司仍然向D稽查局提出异议,主张其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
经调查核实后,D稽查局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向C稽查局发送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
二、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能撤回吗?
在大多数纳税人的认知里,接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第一反应是找关系,想办法不认定为虚开以免移送公安,如果能够得到稽查局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只做进项税额转出不交滞纳金便是莫大的胜利。
“撤回已证实虚开证明单”一般会被认为是不太可能的事情。但是在此笔者要再三强调,只要交易真实、证据链完整,多与稽查局沟通,能让稽查局能够认定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撤回已证实虚开证明单并非难事。
三、本案的处理结果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基于D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C稽查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即,本案的处理结果是B公司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因A公司走逃失联而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不需要进项转出,也不需要交纳滞纳金,更不会因此而被移送公安。
四、一点思考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如同多米诺牌,上游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下游税务机关基于谨慎性且不承担检查风险的原则(不认定为虚开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检 查人员有时无法将不认定虚开的证据做扎实),有可能会认定下游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在认定下游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同时,再向下游企业的受票企业所在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如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接受发票企业而言,要始终保持发票的风险意识,要禀承证据为王的理念,做好虚开发票风险防范工作。遇到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情况,多从事实角度出发,用事实证据,找法律依据充分证实企业间存在真实购销关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全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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