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养殖、销售和管理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主导,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要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如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市容管理等也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与管理,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以及免疫证、免疫牌的发放;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等。
第七条 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域包括阜城城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以及各县(市)的城区,这些区域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在重点管理区内,一些特定场所如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九条 对于限养区内的居民,确有养犬需求的,需向所在地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申请养犬登记,并完成相关免疫注射。限养区内的居民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且必须实行圈(栓)养,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可以饲养小型犬或观赏犬。在养犬前,居民需得到居委会的同意,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然后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登记后,还需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狂犬病疫苗注射。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犬只健康,犬只免疫注射每年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进行免疫的,将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强制免疫。
第十二条 养犬人需妥善保管《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养犬人如需变更住址或转让犬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新住址的公安派出所或乡镇畜牧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当犬只死亡或失踪时,养犬人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将不得再次养犬。若养犬人需放弃所饲养的犬只,应妥善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不得携犬进入某些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携犬外出时也有一系列行为规范,如必须束犬链、挂免疫标牌等。
第十六条 若因养犬人的管理不当导致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专门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处理因犬只伤害引发的事件时,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
对于疑似或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立刻将其交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于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捕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和出售。对于被病犬分泌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养犬人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疫情,都应立即向县(市、区)的畜牧兽医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接到报告后,将根据疫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在发生重大疫情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时,市有权决定紧急组织捕杀犬类。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满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3日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同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对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经营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并持有《犬类免疫证》;销售犬只必须有相关证件、免疫标牌和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批准的地点销售,禁止流动销售;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除公园外,城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严禁转借、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外来无证、无免疫证或被养犬人放弃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并予以捕杀。重点管理区内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部门积极配合;限养区内由乡镇负责,公安、畜牧兽医管理等部门参与。
对违规养犬干预他人正常生活、放任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对犬主进行罚款。犬只伤人的,除承担伤者损失外,还需缴纳罚款。
养犬管理经费应列入行政机关行政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对违规养犬导致市容环境卫生受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法处罚。因违规养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对阻碍执法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违规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依法处分。
本办法所称的烈性犬、大型犬是指特定种类的犬只。本办法由市法制部门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25日起执行。
阜阳中介公司包括房地产、金融、人力资源和法律中介咨询服务公司等。这些公司在阜阳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中介服务。
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各司其职,旨在有序、高效地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协调内外工作关系,并承担文件起草、文书档案管理、宣传、信访、机要、信息统计和会议组织等职责。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人事教育部门主要承担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管理的相关事务。该部门还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团队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它也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财务装备部门负责管理整个系统的经费、财务和装备,执行财务制度。该部门负责预算和经费的划拨、结算等,监督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审计及监督工作。
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研究和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同时处理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事务,并组织法制宣传活动。
市场规范管理科负责研究和制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企业注册科主要研究和制定企业注册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管理企业注册流程,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批、颁发证照并对企业进行监管。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其职责是专门研究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相关措施和方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流程,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监管。
合同监督管理科负责研究和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以维护市场诚信。
商标监督管理科专注于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研究与实施,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驰名商标和省*商标的认证和保护工作。
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各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引导广告业健康发展,同时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科则专门研究和制定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监管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监察室负责本局的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确保纪律执行和行政监督的高效、公正,同时领导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阜阳市工商局作为主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各类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等,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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