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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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问题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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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内容,现对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归纳如下:
(一)哪些节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共有四个: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
注释: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二)享受对象和放假天数(见注释4)
妇女节(3月8日),享受对象:妇女(14周岁以上的女性均可享受(见注释1)),放假半天(上下午均可);
青年节(5月4日),享受对象:14周岁以上的青年(年龄上限28岁(见注2)),放假半天(上下午均可);
儿童节(6月1日),享受对象: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部分企业给家长放“儿童节”的假期(见注3)),放假1天;
建军纪念日(8月1日),享受对象: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上下午均可)。
注释:
1.妇女的司法解释:14岁以上的女性称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儿童。
2. 2008年4月,经*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
3.深圳特区曾有代表提案:“六一节当天为儿童家长放半天或一天假,体现特区的人文关怀”,甚至部分福利好的企业已经捷足先登,公司发文“为了更好地关怀员工,经领导批准,凡有子女不满14周岁的员工,在儿童节当天下午可享受带薪假期半天”。
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上述节日及纪念日,恰逢工作日或周六、周日时,不同情况的处理?
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要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可能会遇到的几种情况归纳如下:
情况一:放假日恰逢工作日
1.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的职工,单位应支付正常工资报酬,不用事后补假,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2.对正常工作的职工,不视为加班,单位应支付正常工资报酬,不用事后补假,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放假的,单位应支付正常工资,即不扣缺勤工资。
情况二:放假日恰逢周六、周日
1.如周六、周日正常休息的,不用另行补放该假期;
2.如用人单位安排上班的,视为加班,可安排调休或按周末加班支付双倍加班工资(而不是法定假日的三倍加班工资)。
张晓如 维思迈咨询合伙人
曾任世界500强外企人事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MBA硕士
全国企业管理咨询师
电话:13812537396
Email:sean.zhang0712@foxmail.com
微信:xiaritingchan
微信公众号:WeSmile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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