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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合规管理》

讲师:刘耀光天数:1天费用:元/人关注:128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上市公司合规管理课程
【课程背景】
上市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面临合法合规的管理,企业既要注重市值的管理,同时更要注意企业合规的发展,不管实控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管都要严格依法治企、防范法律风险,达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发展目标。
【课程收益】
通过案例演绎,教练式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主要相关风险点,让学员建立起企业治理、防范风险的系统思维格局,准确把握常见的风险点,并预先采取避免权益受损的防范措施,杜绝不必要的损失和责任。
【授课对象】
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审计、财务、风控人员等负责人。
【课程大纲】
一、 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
1、控股股东权力
a) 股东大会需要考量的因素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2) 表决过程
3) 审议结果
4) 董事会提名和任命
5) 表决机制
b) 董事会决议需要考量的因素
1) 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
2) 表决机制
2、实际控制人
a) 有实际控制人
b) 无实际控制人
c) 共同实际控制人
3、IPO阶段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界定
a) 实际控制权界定时间:
1) 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界定
2) 报告期内
b) 实际控制权对公司的影响
1) 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
2) 不确定性:持续经营或持续盈利能力
c) 保障实际控制权稳定
1) 在上市前报告期内
2) 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
3) 特殊情况处理:结构化搭建
4、控股股东、大股东、董监高股份合规管理
a) 禁止短线交易
a) 股东股权转让
b) 公开发行:一年内不能转让
c) 董监高:一年内不能转让
d)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不能转让
e) 非公开发行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18个月不能转让
f) 董监高离职6个月不得减持
g) 董监高每年减持数量不能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
h) 股份锁定期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
1、人员独立
2、资产独立
3、财务独立
4、机构独立
5、业务独立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交易方严禁行为
1、关联方范围及关联交易
a) 关联交易范围
b) 关联人的界定
i、重要股东
ii、实际控制人
iii、公司高管
c) 关联自然人
d) 关联法人
2、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e)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f) 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g)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 一关联方披露》
3、案例分析
h) 未依规履行决策、披露程序
i)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4、治理建议
j) 减少关联交易
k) 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明确各方权责
l) 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禁行为(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
1、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a) 《公司法》
b)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c)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2、审批程序
3、信息披露
4、案例分析
a) 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五、 同业竞争的合规管理
1、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分析
a)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 110号)
b)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c)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d)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e)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12月修订)
f)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4 号)
g)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h)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证公字 (2010] 46 号)
i)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j)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案例分析:同业竞争监管
3、上市公司规范同业竞争的主要措施
a) 解決同业竞争问题的一般路径
按照中国证监会 2020年 6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千问题解答》 审核要求,解决措施通常包括“关并转”三类。
i、注销竞争企业或拟上市公司关闭相关业务;
ii、将竞争性业务或竞争方股权并入拟上市主体,或吸收合并竞争方;
iii、将竞争性业务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b)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同业竞争的处理方式
c) 出具承诺
d) 经营托管
4、规范同业竞争事项的建议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2、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同业竞争情况整改、变更和解决进度;
3、同业竞争事项原则上应当彻底清理,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彻底清理,则应当采取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且监管部门可接受一定的过渡性措施,如委托经营等;
4、 除业务独立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做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等其他方面独立性的规范措施,以免因其他独立性的不规范被监管部门质疑存在业务方面的独立性问题。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要求
1、上市公司信披制度体系和主体责任
a)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b) 信披主体责任
l 由“事前把关”转向“事后监管”
2、信披应把握的原则和披露内容
a) 信披违规的典型表现及案例
b) 信披工作重点及监管关注
1) 重点关注事项之---关联交易管理
2) 案例:
3) 重点关注事项之---定期报告
4) 按期、如实回复交易所问询
5) 重点关注事项之---媒体报道
6) 重点关注事项之---权益变动管理
7) 注意事项一、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8) 注意事项二、控股股东、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9) 注意事项三、持股变动期间限制*监管规定
c) 辅导信披工作建议
七、 内幕交易的防控
1、信息披露义务
1)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 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 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1)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4、《证券法》第五十三条
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证券法》 第五十四条
1)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2)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
1)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a)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d)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e)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f)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g)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h) 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1)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 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做好重组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2) 上市公司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前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披露重组报告书孰早时点;
3) 上市公司应在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上市公司合规管理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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