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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说,这5个基本常识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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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说,这5个基本常识,会计不知道,不是一个合格的会计

1、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办理涉税事宜,怎么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会计交接,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总部将固定资产从一个分公司划拨至另一个分公司,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所以上述固定资产如果属于不同县(市)分公司之间的移送,并用于销售的情况,应视同销售。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哪些人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5、未按照规定填制凭证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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