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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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千万不能搞错!

讲师:王弘力   已加入:2123天   关注:325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一字之差,但用的时候千万不能搞错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他们的区别在哪里。

1、就是他们的主体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一方一定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有可能双方都是单位或者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三种情况都会有。

2、就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是具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支配和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的,而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都是平等的。

3、就在于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风险责任是要自行承担的。

4、在于两种合同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干预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约定要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法律法规对工资是有*工资标准的要求的,包括工资支付方式也是有要求的。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有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和支付的方式,法律并不会去做过多的干预。当然,两种合同之间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劳务合同主要是由民法合同法来规范的。对于劳动者来说,民法和合同法的法条更多更纷繁复杂,维权的难度会更大。

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在实际应用当中,哪些情况要签订劳务合同,像个人和个人间的劳动关系,比如说家政、代加工制作等。企业和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多为返聘退休人员,因为这些人已经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了。劳务合同的内容更适用于单位提供劳动或者某种服务,不建立长久的隶属关系,雇主不要求劳务提供者遵从其规章制度,自然人不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所以有些鸡贼的人认为,只要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了。错。很多时候写着劳务合同,但属于劳动关系的也一样逃避不了应有的企业责任。比如,劳动者作为用工单位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的话,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的,这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即使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所以规避劳动风险,一定要合情、合理合法合规,采用正确的方法和路径,我们不能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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