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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离职多年后依然可以索赔

讲师:钟永棣   已加入:2765天   关注:302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4X号】。

该判决书查明:温某,男,1945年4月X日出生;于1982年入职某企业工作,1997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企业未为温某参加社会保险。离职时,该企业没有为温某作离职前的健康检查。2010年8月X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因温某于1982年至1997年8月在该企业工作中接触粉尘,确诊温某为职业病(矽肺叁期)。2011年12月X日,广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温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工伤责任主体为该企业。经过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2012年5月X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上诉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为“叁级”,无护理等级,医疗期从2010年8月X日起至2011年8月X日止。
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该企业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698元给温明康。二、该企业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593.8元给温某。三、该企业应一次性支付从2010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止的伤残津贴(按当月所在年度广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标准计算)给温某。四、该企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当月所在年度广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的标准支付,如该标准低于本地区*工资标准的,调整按本地区*工资标准支付)给温某。
专家建议:对于工作中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离职前企业应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如确有职业病,则按法定程序处理;如无职业病或疑似特征,那么该检查报告将作为企业日后抗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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