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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民法典》下EPC全过程一体化实战管理与 风险应对专题培训

讲师:讲师团天数:4天费用:元/人关注:2615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各有关单位:
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民事主体生产、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各类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在《民法典》实施前所颁布的各类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废止。《民法典》的实施极大地促进、规范了建设工程EPC总承包事业的发展,为今后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2020年1月7日,*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724号令);2019年*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建筑工程EPC总承包法律体系基本构成。为EPC总承包单位拓展业务、组织施工、款项回笼指明了方向。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并为EPC参与各方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使得EPC各参与主体都能够依法确认主体身份参与EPC总包,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为使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设计院、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与EPC总包相关联的单位适应《民法典》下的EPC,将传统的EPC与《民法典》下的EPC在招投标、各方风险分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计价、计量、索赔、工程结算、风险管控等各方面实现平滑转变,使EPC参与各方的经营部、成本部、财务部、合约部、人力资源部、工程部、法务部业务骨干通过培训能够基于本职对EPC项目商务谈判、成本控制、现场管理、农民工工资收支、项目风险应对形成全生命周期一体化的管控意识,全面提升EPC项目运作业务能力,*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EPC总承包方式在建筑领域效能的充分发挥,特举办”《民法典》下EPC全过程一体化实战管理与风险应对”专题培训班

培训对象
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公司、总承包公司、设计院、成套设备公司、国际招标公司、设备材料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及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市场开发、法务专员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EPC项目管理的管理者。

一、培训内容
(一)《民法典》实施对建设工程各方实体权利的调整

1. 《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各主体权利边界;
2. 政府方在政府项目中主体性质识别方法;
3. 政府在建设工程中民事主体的特殊性体现方式;
4. 政府超越民事主体权利所形成法律后果责任承担;
5. 政府民事权利缺位建设工程后果法律承担;
6.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的适用;
7. 《民法典》对违约赔偿原则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8. 《民法典》对建筑施工资质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9.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所释放的信号解读。

(二)《民法典》下EPC承包主体合法权利体系重构解析
1、EPC项目总承包法律权利基础;
2. EPC项目总包合同权利构成;
3. EPC项目总包裁判权利来源;
4. EPC项目分类及对项目结算的影响;
5. EPC不同类型工程项目工程回款路径分析;
6. 总包单位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分包实施有效管理对策;
7. 总包单位对EPC项目实施闭环管理方法分析与运用;
8. 总包单位与分、子公司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律责任分担;
9. 政府项目EPC总承包利益*化追求之边界。

(三)《民法典》下EPC项目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管控实务
1. 要约与承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理解与作用;
2. 招投标有效工程结算方式;
3. 招投标无效工程结算方式;
4.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工程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原则;
5. EPC合同实质性条款认定及对工程结算的作用;
6. 投标文件编制基本依据与方法;
7. 不平衡报价在招投标文件编制中的应用;
8. 新政下招投标文件在EPC项目竣工结算中地位的改变;
9. EPC项目竣工结算管控引导下的招投标策划;
10.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遗漏、缺项责任归属;
11. 中标价外设置优惠条件法律效力认定;
12. 预案索赔在招投标阶段的实战运用解析;
13. “两标并一标”在EPC项目中的适用。

(四)《民法典》下EPC总包权利边界管控要点
1. EPC项目总包国家价值取向转变分析;
2. EPC项目合同实施超概算应对措施;
3. EPC项目合同实施超预算调整路径;
4. EPC项目合同实施超农民工工资额度应对手段;
4. EPC总包单位与挂靠单位责任甄别与认定;
5. EPC项目工程款债务人确认原则;
6.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范围与时效;
7.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包含的内容;
8. EPC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认定原则与方法;
9. “先上车,后买票”项目EPC总包合法权益救济路径。

(五)《民法典》下EPC项目各参与方主体合法性甄别
1. EPC项目违法发包识别;
2. EPC项目合法承包人条件;
3. EPC项目合法联合体承包人条件及风险分析;
4. EPC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5. EPC项目劳务分包的认定;
6. EPC项目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区别;
7. EPC项目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8. EPC总包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身份甄别及责任区分;
9. EPC总包单位在新政下的角色变化。

(六)《民法典》下工程范围确定依据
1.“估算控概算、概算控预算”原则在EPC项目中的适用;
2. 估算价、预算价、概算价、拦标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决算价在EPC合同体系中的作用与效力;
3. EPC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约定不明结算规则;
4. 竣工图中未反映的工程变更确定方式;
5. EPC合同工程范围之外工程价款确定原则;
6. EPC项目结算超概算部分合法性认定原则及救济方式;
7. 业主单位防范EPC总包超概算措施安排;
8. EPC合同终止工程范围、内容界定方式与救济;
9. 2017版FIDIC合同条件对合同条款冲突的新举措。

(七)《民法典》下EPC工程结算计价实务
1. 工程计价法律性文件概述;
2.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法律地位认定;
3. 官方对建设工程计价基本立场解读;
4. 固定总价合同终止计价原则;
5. 市场价格波动下工程价款调整要素;
6.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打开固定单价的路径与方法;
7. 固定总价下工程量变更计价原则;
8. 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计价规则;
9. 多分合同均无效的工程结算计价方式;
10. 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计价方式;
11. 计价方式冲突解决原则与机制。

(八)《民法典》下EPC工程结算计量实务
1. 竣工图与合同清单冲突结算依据的认定;
2. 竣工图与工程现场实物不同结算依据认定;
3. 工程签证单代签法律效力的认定;
4. 工程签证单拒签的救济方法;
5. 工程量确认法律性文件梳理;
6. 工程量变更突破概算应对方式;
7. 工程变更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8. 承包商拒绝工程变更法律安排。

(九)《民法典》下EPC工程索赔重点与难点应对
1. 2017版FIDIC条款银皮书对索赔*释义;
2. 工程索赔的合法性基础;
3. 工程索赔与概算控制机制安排;
4. 可能引发索赔的十五个亮点;
5. 十六项能够佐证索赔事件发生的证据固定;
6. 构成索赔证据链关键要素;
7. 突发性索赔谈判“敞口”的运用;
8. 预案索赔设计构思;
9. 索赔额在工程结算中的运用;
10. 索赔过程中反索赔的防范关键点;
11. 索赔成功致胜要素。

(十)《民法典》下EPC工程结算要点及实践
1. 建设工程结算新规则;
2. 工程结算、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的区别;
3. 期中结算法律性质分析;
4. 竣工结算所涉内容界定;
5. 工程结算所依据的法律性文件甄别与把控;
6. 尚未进行工程结算,业主已经使用建筑物应对策略;
7.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工程款结算责任承担;
8.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工程结算依据确定原则;
9. 各份施工合同均有效工程结算依据的确定;
10.“低于成本价中标”工程结算路径;
11.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司法原则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的运用。

(十一)《民法典》下保理对EPC项目工程款回收的作用
1. 保理的商业结构;
2. 保理业务的服务内容;
3.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特征;
4.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特征;
5. 保理业务对EPC项目工程款回收的加持作用;
6. 保理业务在工程款回收中的风险分析;
7. 保理业务与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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