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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物权法法律风险防范》

讲师:张绪才天数:2天费用:元/人关注:386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银行物权法法律课程

一、【课程背景】
    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信人及担保人道德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信贷风险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二、【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多年来从事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研究,通过办案实践及与金融、司法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调研交流,开发出本课程,对信贷业务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举一反三、融汇贯通,让业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避免业务风险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三、【授课对象】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四、【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事故情节化、情节实战化;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
一、《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部分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含义
二、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动产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成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权登记
四、抵押权的标的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抵押权的消灭
七、特别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
    2、所有人抵押权
    3、浮动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
案例讨论: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有哪些?
第三部分 质押权
一、动产质权
二、证券债权质权
三、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四、知识产权质权
五、应收账款质权
六、一般债权质权
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一、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案例分析: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二、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三、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五、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六、法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
七、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担保权实现顺序的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煮熟的鸭子飞了——物保与人保哪个优先?
八、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种类
九、确定了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准则。
十、最高额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合法化
第一,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转让。
第三,明确了抵押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十一、有效降低抵押实现的成本
十二、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十三、明确了基金、股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保障了质权告示性。
第四部分 《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物权法》与《担保法》并存,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二、有关主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未明确规定普通债权可以质押
四、规定独立担保条款无效.
五、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六、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面临落空的风险
第一,对开发商先预售房屋,后欲以预售房屋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要坚决拒绝。
第二,开发商先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后预售房屋情况下,银行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第三,不能把同意转让抵押房屋与同意解除抵押相混淆。
第四、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时,应当予以特别记载和关注,并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以防抵押权落空。
七、法院裁定以物抵贷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处分。
八、缩短了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
九、企业以将来的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存在落空的风险
十、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动产质押范围的扩大以及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对银行的贷款决策和贷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五部分 《物权法》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一、灵活应用担保方式,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注重担保物权的落实,促进担保方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
三、切实履行物权担保公示制度,确保担保的合法性。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实现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部分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二、异议登记失效后对当事人诉请确认物权归属的处理。
三、关于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法律效果的规定。
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五、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六、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七、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案例讨论:抵押权与租赁权等第三人权利的冲突风险如何防范?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3、本案中为何会出现租赁在先的情况?
    4、该银行的抵押物能否顺利处置变现?
    5、银行不认可租赁事实,如何推翻?本案能否推翻?
    6、银行应如何防范抵押与租赁权利冲突的风险?
    7、第三人主张抵押权所有权怎么办?—善意抵押权运用策略

银行物权法法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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