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公开课内训文章


首页>公开课程 > 合理避税 [返回PC端]

新税改时代下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风险管控与节税技巧

讲师:简柏贤天数:2天费用:元/人关注:2558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企业土地增值税风险

【课程背景】
   近年来,随着商业模式创新,金融模式创新,房地产企业经营日趋多元化,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处理也越来越复杂。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最复杂、最核心、最有税务规划空间的税种,也是引发税企争议频度最高的税种,最让财务人员头疼,税务风险*的税种。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土地增值税立法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土地增值税征税规则有哪些新变化?房地产企业应如何事先谋划和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一个错误的经营安排,可能会导致巨额的税收负担,一个成功的税务规划,却能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本课程将邀请资深税务专家,详细解读土地增值税立法变化,引导参会精英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游戏新规则,以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为主线,引导参会精英详细排查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掌握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技巧,从容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启税务管理新智慧。

【课程内容】
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解读
二、“投资入股”还是“房产转让”?如何判断费思量
三、土地投资入股,其中的土增税你必须关注这些
四、以房地产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现行文件财税〔2018〕57号的规定,享受改制重组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对于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如下要求:整体改制需满足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企业合并需满足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企业分立需满足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五、转让无产权车位*使用权 是否应征土地增值税
六、房地产企业“诚意金”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七、未实际支付费用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八、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应区别对待
九、“熟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成本不得加计扣除
十、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如何缴税
我公司取得的政府返还款2.5亿如何进行税会处理?这笔返还款2.5亿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应该冲减土地成本?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及案例
无产权地下车库如果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销售合同、规划许可证附件列明,且符合公共配套设施相关条件,并办理了移交手续的,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予以扣除。此外,分期开发的土地成本,或土地成本在同一期住宅与商业之间分摊,选用占地面积法还是建筑面积法,对计算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需根据立项和规划等相关资料,合理确认其分摊方法。
十二、房地产公司用自建房屋安置回迁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不管是单独建造安置房,还是用开发的商品房来作为安置房,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土地属于房地产企业,立项和报建手续都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办理,因此房地产企业用本项目开发产品安置拆迁户,安置房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十三、房地产项目股权收购,如何设计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基于投资公司收购房地产项目的主要目的的不同,项目公司被收购后的治理结构可分为四种:“操盘”、“并表”、“操盘+并表”、“不操盘+不并表”,投资公司基于上述目的之不同可做出如下区分设计......
十四、房企土地价款差额征税,3种观点及财税处理方式分析
十五、房企土增清算造成多缴纳所得税,该如何解决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会面临一个头疼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都会形成补税的结果,这样就会影响当年度会计利润,造成土增清算年度出现亏损,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的所得税预缴政策,即在开发阶段就需要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所得税,这样就造成各年度所得税税负不均衡,出现某个开发项目多缴纳所得税的情形,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十六、联体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的税企争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住宅楼一幢,底层为商铺,面积1000平方米,商铺以上为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6000平方米。该住宅楼项目土地成本为12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600万元,其他费用按比例扣除。该项目商铺收入为500万元,普通标准住宅收入为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税金及附加55万元。假设以上收入和成本都是不含增值税,请问应如何计算缴纳商铺住宅联体楼的土地增值税?
十七、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文件汇总
抛开理论探讨,从实务角度看,这几个文件作为土增税的反避税的文件,税务机关一旦启用,肯定是企业的交易行为有明显避税嫌疑。比如文件中提到的情形,一次性转让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施工方应将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给委托方,而不能开具给代建方,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实务中很多委托代建业务在操作中将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给代建方,最终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建”业务的涉税处理要点
如果代建方以自己名义进行项目立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报批报建手续后,由施工企业建设不动产的行为,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建,而是属于代建方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完工移交委托方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九、红线外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多省口径汇总)
“红线外支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支出。
二十、土增税筹划“实用思路”
分离法是通过合同拆分以分解不动产销售收入,具体操作时通过与购房客户签订不动产(毛坯房)销售合同与房屋装修合同,分解为毛坯房销售收入与房屋装修收入两部分。这样可以只根据不动产(毛坯房)销售合同的交易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与此同时高溢价部分可以在房屋装修合同中体现,反向压减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溢价空间,从而达到土地增值税增值率降低的效果。
二十一、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可据实全额扣除吗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计算增值额可扣除的项目。换句话说,判定土地成本可否据实全额扣除的关键,在于判定土地成本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十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大幅简化
继2019版预缴申报表将主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说明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结转完工产品收入后,可以按照实际利润在预缴时对预计毛利额进行纳税调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幅减负后,2021版预缴申报表再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负。
二十三、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看几点变化

企业土地增值税风险

上一篇: 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建筑企业会计核算运用及案例分析
下一篇: 业财融合新时代财务人员的角色定位技巧与自我发展谋略


其他相关公开课程:


联系电话:4000504030
24小时热线(微信):
13262638878(华东)
18311088860(华北)
13380305545(华南)
15821558037(华西)
服务投诉:13357915191

 
线上课程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