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
一、课程背景:
习总书记自2013年上任以来,以党*牵头对安全生产领域实施了重大改革。至今,已经两次修订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多方参与、人人有责”是安全科学管理的基本定理,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主体、核心和重点,完善履责与追责互促的安全责任“双重”动力机制。遵循坚持中国*的领导;以人为本的重要准则;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观念: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首要使命;将安全发展作为核心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关键策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体制: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为主要措施;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五方科学机制。
二、课程收益:
1.掌握法律法规基本框架体系
2.了解安全生产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3.安全生产法的诞生及修订履历
4.现行2014版与2021版的修订前后对比解读
5.搞清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所要负担的责任
6.搞清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所要负担的责任
7.学会履职避责的方法与技巧,实现岗位职责合法化,持续有效提升法治能力
8.规避刑法安全生产类相关罪责
三、受众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课程大纲
破冰游戏、分组
第一讲:典型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判刑案例分析
采用近两年国内典型的违反安全生产法被追责、判刑的实际案例。以判责为结果,分析原因,引导学员清楚安全生产法的“威严和强制力”以及违反安全生法的后果。进而告知学员法律是不可违反的,因为安全生产法是法律,法律是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武器”,任何人不得违反,否则就会被追责和承担后果。从内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日常的民事行为活动中遵章守纪,尊法、守法,并通过自身意识的转变,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传播安全生产法,让更多人的人都认识安全生产法、遵守安全生产法,做合格的守法公民和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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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国家政策中安全生产条款解读
*新时代依法治国思想及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①十九大确立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八个”思想内涵对安全生产法的影响
②依法治国对安全生产法的促进作用
③十句硬话、六个要点
解读安全生产重要文件
①解读《中共*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②解读《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③解读《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五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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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概念及作用、效力
安全生产法立法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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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安全生产法修订条款解读
2002版、2014版、2021版修订前后解读
修订前后的条款内容意味着什么?
安全生产法、刑法、事故调查条例等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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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1)企业生产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处罚责任条款解读
(2)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处罚责任条款解读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4)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
(5)安管机构及安管人员的职责要求以及违法责任追究
(6)负责人、安管人员考核规定
(7)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8)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
(9)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范围
(10)“四新“安全教育和培训
实习学生、派遣劳动者安全教育和培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警示标志的规定
特种设备的规定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的规定
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项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
发生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工伤保险的规定
安责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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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障权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批评、检举、控告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紧急撤离权利
尊章守规、服从管理义务
正确配电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收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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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需要清楚的“政府安监执法部门”的要点
安监部门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有哪些职权?
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企业门卫室可以阻止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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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安全是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
对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
高危行业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
企业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
政府及安监部门对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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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主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清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清单
安全专业机构违法行为清单
政府安监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清单
民事赔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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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刑法安全生产十六宗罪解读
1.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解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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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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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读】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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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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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6.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7.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解读】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8.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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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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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5.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6.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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