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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法典及新税法时代下的法税新思维

讲师:戴卓天数:1天费用:元/人关注:148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法税新思维

【学员收益】
通过一天的学习,学员可以
-全面了解民法典中关于涉税问题的新影响,新思路
-民法典中的涉税条款及理解
-民法典与新税法的衔接路径及影响
-通过案例分析,提升法税融合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适用范围】
企业董事长、CEO、总裁等企业经营者
律师,法官等所有涉税司法界人士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民法典中的涉税条款
代管人税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税法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
代位权,撤销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五百三十八条
第五百三十九条
2、税法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条
遗产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2、税法相应条款
“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呈现形式:案例,实战,讲解等

第二部分:民法典对税收领域影响
(一)代缴税费有了新“说法”
1、征纳双方都应好好学习民法典
2、学习民法典要注意其体系架构
3、值得征纳双方特别关注的重点
(二)借假离婚避税路难行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的规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的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
(三)纳税人隐私保护须补课
1、史上最强保护个人隐私法典
2、税法上的个人隐私保护尚存障碍
3、建立完善税法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四)反避税找到新依据
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对确定避税行为构成要件具有指导功能
2、税收可以引入权利滥用作为避税行为的上位概念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划定了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保障纳税人信息隐私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补充与解释
呈现形式:案例,实战,竞赛,讲解等

第三部分 涉税案件的民法典视角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民法典对虚开的影响有几何?
虚开了,如果经侦问企业问题,如何回答才能责任最小?
2、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普票的趋势
3、五年以后不追征,法院判决的无法一致的原因
三个案例的对比
4、申报纳税的,补税罚款滞纳金,不申报的,五年后不追征
不公平的背后,有怎样的法律逻辑?
呈现形式:案例,实战,讲解等

第四部分 高净值人士的刑事责任
(一)我国高净值人士的状况
(二)高收入人群业务特点及征管趋势
(三)2019-2021年高收入人群案件汇总
高收入人群境内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高收入人群海外主要涉税风险解析
2022年高收入人群税务合规建议
呈现形式:案例,实战,讲解等

法税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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