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修立规章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时,要遵守哪些流程?
答:
订立或修订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时,要遵守民主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第一步,讨论程序企业订立或修订规章制度的内容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订立或修立的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协商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过的方案和意见,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最终方案。
《劳动法》第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都对这一民主程序的内容作出了一些指引。《劳动合同法》对上述两个步骤中企业合作对象的规定采用了不同的措词方式。在第一步讨论程序中,企业要合作的对象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在第二步协商程序中,企业要合作的对方可以是“职工代表”,也可以是“工会”,而不是“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
另外企业需要注意,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职工”的组织程序需要合乎法律规定。
参考法规:
《劳动法》第4条、第8条
《劳动合同法》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操作提示:
企业要注意,企业运行民主程序时,要注意合作对象的合法性。
现在尚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依何种程序选举的职工代表属于合法、依何种程序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属于合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果企业所在地有相关的地方法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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