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则事关税款追征期的上市公司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维维股份,600300)在2024年6月1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原控股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截至2024年6月4日,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核定枝江酒业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应纳税费包括消费税7835.2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2.77万元以及教育费附加152.22万元,共计8500.29万元。
公告指出,枝江酒业为公司原控股子公司,2020年公司将所持有的枝江酒业71%的股权全部转让,2020年末公司已不再将枝江酒业纳入合并范围。根据公司转让枝江酒业股权时与江苏综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综艺”,现枝江酒业之控股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如税收机关因枝江酒业存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而对其进行交割日前税收追溯征收的,由公司负责补缴前述税款。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税收追溯征收事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承担补缴上述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鉴于滞纳金金额尚不能确定,若不考虑滞纳金因素,经初步测算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约85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应收枝江酒业欠款本金1.23亿元,根据2023年公司与江苏综艺、枝江酒业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若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实际发生时,将直接在枝江酒业欠付公司的1.23亿元款项中予以抵扣。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二、税务机关的回应
2024年6月18日,对于此前枝江酒业被追缴30年前欠税费用的情况,枝江税务局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记者称,枝江酒业此前相关欠税情况,目前还在调查核实中,还未有调查结果,后续可能会在网络上统一回复。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答记者问,回应近期部分地区发生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问题“倒查30年”及要求企业补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相关反映,也充分理解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三、关于税款追征期的分析
1、关于税款追征期限的法律规定
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将税款追征期限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三年期、五年期和无限期。
(1)三年期的适用情形
三年的税款追征期依法应当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a、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b、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不超过10万元;
c、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不缴或少缴税款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税务机关在追征期限内追征税款时,对上述第一种情形免征滞纳金,对上述第二、三种情形加收滞纳金。
(2)五年期的适用情形
五年的税款追征期依法应当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a、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超过10万元;
b、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不缴或少缴税款累计超过10万元。
税务机关在追征期限内追征税款时,对上述两种情形均有权加收滞纳金。
(3)无限期的适用情形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固定期限的约束,可以无限期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里面的67 个税收执法文书规定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格式,但没有《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此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7月1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废止了原先的文件,改为33 个税收执法文书,里面规定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格式,但没有《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因此,笔者认为,总局层面没有专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可能是各地基于总局规定文书基础上作的增减。
五、本案的结果预测
基于本案可取得的信息资料,依据相关法律依据,笔者推断,可能有以下处理结果:
1.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本案终结
纳税人在接到开发分局通知后,积极自查,与经开分局主动沟通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提供充足证据,争取经开分局能够主动撤回《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再根据新的事实依法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经开分局坚持原有的处理决定,那么纳税依经开分局通知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事情得以圆满解决,开发分局结案。
2.拒不缴纳,事件进一步恶化。
纳税人接到开发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后,以各种理由和事实不积极回应,开发分局则有可能采取下一步行动,强制执行以保障税款入库。但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大。
3.以税款追征期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不应缴税,通过复议诉讼维权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如果纳税人不服,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进行起诉。如果走这一步,时间相对较长。
从本案事实情况来看,少缴税款难以归结于以下原因:一是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失误。
因此,虽然从期间来看,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至今远超过5年的最长追征期,但由于现有证据无法支撑其适用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也难以得到税务机关及法院的认可。
综上,笔者认为,出现第1种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较大。具体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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