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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时受伤是否*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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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王与小张为某公司业务部的员工。2011年1月某天晚上,在公司领导的批准下,小王与小张一起邀请客户李某吃饭。吃饭期间,双方就业务合作达成了初步协议。酒足饭饱后,小王开车送小张回家。路上,他们与其他汽车发生了碰撞,身体均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经交警部门调查测试,小王与小张的酒精含量均达到了醉驾的标准。问:小王与小张的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小王与小张经公司领导批准,与客户吃饭及洽谈业务,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完成后,小王开车送小张回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他们均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但是,他们的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还要结合其他因素来分析。
小王醉酒驾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其应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如果对方司机也是醉酒驾车的话,则可能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而且其受伤跟其醉酒驾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联性,所以小王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作为乘客的小张,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责任问题,而且其受伤与其个人有没有喝酒是没有因果关联性的,就是说其伤害并不是由于本人喝酒导致的,因此小张的伤害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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