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隶属辽宁省铁岭市,位于辽宁省北部,想要办理焊工证,需前往铁岭市安监局。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对于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若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自主培训是主要方式,若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则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培训。无论哪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安全技术培训负责。
关于报考条件,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上,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相应申请项目的工作经历和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办理时需准备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一寸红底照片三张和明一份。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填写考试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试。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不及格的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需进行复审,逾期则证书作废。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和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辽宁省制定了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各级和相关部门在养犬管理中各有职责。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应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媒体也应加强养犬管理法律宣传。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有一些特定的养犬要求和限制,包括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个人和单位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需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还需交纳养犬管理费。
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社会和谐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及动物保护组织共同管理犬只,确保养犬行为的规范性,以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养犬管理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同级财政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市、县公安机关应确定犬只收容场所,收容下列犬只: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对于走失和流浪的犬只,任何人均可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犬只收容场所对收养的走失犬只应进行登记,并通知或公告养犬人认领。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领养。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规定:携犬出户应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陪伴;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应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装入犬笼;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即时清除;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进入的应装入犬笼;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的应立即送伤者就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道路上和居民区严禁屠宰犬只。销售犬只应到指定场所,市、县人民会指定销售场所并向社会公布。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依法办理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对于违规养犬行为,如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疫苗、未登记养犬或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遛犬、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包括强制收容、罚款等。遗弃、虐待犬只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且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行政部门如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也在此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也应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推进养犬管理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养犬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养成文明的养犬习惯。
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也被鼓励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城市市区是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则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人民确定并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的养犬管理事项并公示。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且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公布。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分别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带犬只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档案。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特种犬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提供一系列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制定并公布。养犬人如提供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同级财政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各类需要收容的犬只。走失犬只、流浪犬只以及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等都可以被收容。对于无人认领的犬只,经过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领养。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携犬出户时的行为规范、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等。还有一些禁止性行为如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场所等。
一、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凡因犬只死亡的情况,养犬单位和个人需遵循动物防疫相关法规,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若犬只经检疫诊断确诊为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如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发出警告;若仍不改正,将由该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
在市、县人民指定的禁止遛犬区域或时间遛犬的,将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被处罚满三次,将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四、第二十七条规定内容:
对于遗弃或虐待犬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五、第三十一条规定内容:
在道路两侧或居民区屠宰犬只,或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随意丢弃死亡犬只的,将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
对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
对于盲人自用的导盲犬,不受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相关规定限制,且免收养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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