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本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单位)以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驻港澳国企)。
第三条 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应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有效利用境外资源、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发展对外贸易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并制定驻港澳国有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管控措施;
2. 负责驻港澳国有企业的审批或转报审核工作;
3.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驻港澳国有企业的综合管理;
4. 定期跟踪调研和汇总分析驻港澳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并向市定期汇报。
财政、国资、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则依据各自职责,对驻港澳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投资单位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驻港澳国有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并对驻港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为扶持驻港澳国有企业的发展,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实施驻港澳国有企业利润定期免缴政策;
2. 设立驻港澳国有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 鼓励驻港澳国有企业投资境内项目;
4. 其他扶持措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驻港澳国有企业的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驻港澳国有企业需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其经营活动。有条件的驻港澳国有企业经批准可开展资产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实行企业内部持股经营或风险抵押承包经营。
第八条 职能部门对驻港澳国有企业的检查、考核和审计等需经市境外企业管理协调机构同意,并联合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条 至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驻港澳国有企业的设立条件、申请所需文件、审批流程以及变更、终止手续。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在港澳地区投资时,必须事先进行资产评估,经产权运营主体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驻港澳国有企业需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驻港澳国有企业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或个人名义办理注册登记,其经营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股权,特殊情况需经严格审批。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驻港澳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管理要求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章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园林工程、城市绿化等施工的单位。在本市承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拥有独立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机构、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技术资质和企业规模分为一、二、三级,详细条件如下……(此处省略具体条件描述,以保持篇幅适中)。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经营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任务。
一、一级园林绿化企业具备承担本行业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资格。二级企业则有资质承接普通园林绿化项目,但需避免承担公共绿化和造价高昂的重点工程。至于三级企业,其主要服务对象限于小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绿化工程。所有园林绿化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标并经过验收。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向有关部门提供竣工资料和统计资料。
二、外地和境外企业在厦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前,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并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根据其违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罚款、停止承包活动、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雇佣劳动力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行施工,否则将被视为无证施工并受到处罚。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承担任务的所有园林绿化工程企业。
三、厦门瑞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的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特定地址。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等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等。公司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以及人才中介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该公司目前处于营业状态,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特定编号。更多关于厦门瑞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相关平台查询获取。爱企查可以查看该公司的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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