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益,推动企业内部的民主化进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组织职工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规范化活动。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条件和保障,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职工应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七条 职工人数超过一百人的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企业的分公司、分厂(车间)等也应建立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每年至少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的事项,需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修改或变更时,应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处理特定领域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可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临时性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在企业管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职工有被选举和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方式可采取竞选制。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应确保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在代表中有适当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交付的任务;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奖励。
第三章 企业特定类型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应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权:听取和审议企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方案等重要报告;审查通过改制、裁员等方案;审查集体合同草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
第四章 自考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贵州工商企业管理自考考试科目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公共基础课,以及管理相关专业的专业课。
第二十三条 自考课程中,公共基础课主要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所必需的课程;专业基础课则是与专业知识、技能直接相关的基本课程;专业课则是该专业的主干课程;选修课则是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进行选择的科目。
结语:本条例旨在推动企业内部的民主化进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及企业的健康发展。各企业应严格遵守本条例,确保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自考学生在备考过程中,应明确考试科目及课程设置,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及其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力执行。而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则分别在其所辖区域及行业内,主动承担起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管任务,以推动整个过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我们致力于保障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实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
||
联系电话:4000504030 |
![]() 线上课程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