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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管理培训*报价方案公示:全面细致的年度培训费用解析,关注培训价值实现与效益提升
发布时间:2025-02-22 20: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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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统一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参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各类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以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与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则负责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与财政有关部门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费标准,设定规费标准的上限。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会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视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时,企业应按照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需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需提交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至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级部门核对后,上报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最终核定。

第八条: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企业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递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各类社保缴纳证明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需认真核对原件并由经办人签章。

第九条: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参与投标、签订合同以及办理结算时,应出示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规费。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将按照综合系数进行规费计取。

第十条:经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合同签订、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

第十一条:核定后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或涂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详细的规费标准以及人工费、税费前造价为基数的费率上限也已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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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辽宁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管理,办法强调了施工企业对规费计取标准的重视与遵守,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费用规范说明

费用规范是指由和相关职能部门所规定的强制性支出。这其中涵盖了工程排污费、定额测定费、各类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在辽宁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财政部门共同承担费用规范标准的制定与核定工作。而各市级造价管理部门则负责资料收集、审核及上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他们设定了费用标准的上限,同时也会参考施工企业的实际开支情况,在此上限内进行细致的费用核定。

施工企业参与的招投标过程中,各项费用规范计取标准被视为不可协商的支出。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最高的费用标准来计算。

企业须以法人身份,于每年二月至四月期间提交费用规范计取标准的申请,并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及缴费证明等材料。经过市级造价管理部门的审核后,再上报至省相关部门进行最终核定。

在承接工程、参与投标、签订合同及结算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费用规范费率来计算各项费用。若企业未获得费用规范计取标准的核准,其工程费用将按照人工费和税费前造价的综合系数来计算。

对于外省进入辽宁省的施工企业,同样需要遵循此费用规范计取标准的核定流程。核定的费用规范不仅是工程预算、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及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工程造价及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管依据。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已经核定的费用规范计取标准,不得进行转让、借用或篡改。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费用规范标准详表:

排污费:依据工程所在地的市级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定额测定费:以税费前造价为基数,费率在1.2‰至1.5‰之间。

社保类费用: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10%。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造价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标准确定具体费率。

以上即为关于规费的具体说明及标准,各施工企业需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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