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器具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推动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如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能源、安全供用、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燃气企业应树立服务观念,提升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应由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在管道天然气、管道人工煤气建成区内,应优先实行区域性统一供气,不得新建、扩建管道液化气。瓶装燃气可允许多家经营,但需实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由或建设单位筹措,庭院、户内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由用户单位或个人筹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在规定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管道液化气。瓶装燃气的经营应实行规范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设立供应站(点)应符合一系列标准,包括有符合标准的固定设施、燃气消防、安全保护设施等,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发给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四条:燃气供应站(点)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相关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如需合并、分立或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按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中止经营活动,应提前三十日向相关部门备案。
(后续内容涉及工商系统内部管理及科研课题研究等内容,与燃气管理主题不直接相关,故不再续写。)工商管理部门日常工作内容及企业管理培训简述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一系列重要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体来说,内容包括:指导所属单位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工商管理部门还负责全市的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的管理。指导全市企业的商标工作和商标代理工作,以及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在广告管理方面,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的广告发展规划,参与起草广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管理全市的广告发布及各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及违法广告,并指导下属单位及广告行业的各项工作。
在企业管理培训方面,主要课程包括意志培训、认知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意志培训主要通过军训来培养新人的吃苦耐劳精神、朴素勤俭作风和团队协作能力。认知培训帮助新员工全面认识企业,了解企业的文化、制度和管理者。技能培训则结合新员工即将上任的工作岗位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职业培训则侧重于使新员工完成角色转换,成为一名职业化的工作人员,包括社交礼仪、人际关系、沟通与谈判等内容。
企业培训的特点主要包括实效性、针对性和专业性。优秀的企业培训课程应能够提供具有实效性的培训内容,帮助员工提升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课程内容需要有针对性,针对企业当前面临的处境进行探析和钻研。培训课程还应具备专业性,为员工提供与行业息息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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