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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5 0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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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推动其在国际化经营中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单位)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驻港澳国有企业)。其主要目的是利用港澳地区的资源、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对外贸易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的行业管理,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审批或转报审核、协调职能部门综合管理、跟踪调研和分析汇报等职责。财政、国有资产、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则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投资单位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驻港澳国有企业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投资单位需按规定报送经营活动的报表,有关部门应保守商业秘密。

采取多项措施扶持驻港澳国有企业的发展,如实行利润定期免缴政策、设立发展资金、鼓励投资境内项目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批准实施。

驻港澳国有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其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驻港澳国有企业可开展资产经营,实行内部持股经营或风险抵押承包经营。

对驻港澳国有企业的检查、考核和审计等应经市境外企业管理协调机构同意,联合进行,每年一次。

第二章 驻港澳国有企业的设立与审批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相应资本和资金筹集能力,并有一定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的投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驻港澳国有企业。申请过程中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意见等多项文件和资料。

申请设立驻港澳国有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立项,并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变更或终止驻港澳国有企业需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市外汇管理部门。投资单位应在一年内办理所在地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将依法撤销。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投资单位向港澳地区投资实物、无形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产权运营主体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确认。驻港澳国有企业需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驻港澳国有企业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或个人名义办理注册登记。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股权,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审核并报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驻港澳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投资单位需与其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负责实施、考核和监督。关于厦门瑞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信息则不在本次讨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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