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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企业培训新规:管理培训制度文件(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3-26 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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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市委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玉树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得到市委和市人民的同意,并在玉树市人民2015年第一次(总第十次)常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和研究。为了规范和优化党政机关的培训工作,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遵守并执行。

一、管理办法概述

为了提升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的管理,节约开支,依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的相关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此项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1. 培训:指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市内(外)举办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2. 党政机关:包括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办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各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工商联等。

3. 培训费:直接用于培训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三、培训和备案管理

1. 党政机关的培训计划需要经过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2.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培训或调整预算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3. 党政机关的年度培训计划需在次年的3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开支范围和标准

1. 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2.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超出年初核定的培训费支出总额。

3. 讲课费执行的标准根据讲师的职称和技术水平进行分级定价。

五、培训组织和报销结算

1. 培训实行市级和乡(镇)分级管理。

2. 党政机关应选择优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3. 严格控制培训工作人员的数量。

4. 严禁借培训名义进行公款旅游、会餐、宴请等行为。

5. 报销培训费需提供相关凭证,并由党政机关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

6. 培训费用的结算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此管理办法,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市委办公室或市财政局联系。

玉树市市委办公室 玉树市财政局

企业费用及公开规定

第二十八条培训费用须由各培训举办单位负责承担,经费可由各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章为监督检查相关事宜。监督工作由党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部门包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市审计局等。

第三十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予以通报。若涉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犯罪,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章厂务公开相关规定

企业必须实施厂务公开制度,以此提高透明度并加强员工与企业的联系。对于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事项,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职工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福利费用、职业安全卫生等内容。企业还应当向员工公开企业的各种管理事务,如企业章程、福利费使用、企业年金等。

第三十一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厂务公开结合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应当定期对厂务公开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对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企业应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其他事项则需根据要求及时公开或进行及时更新。企业应积极收集职工对厂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反馈给职工。

第三十二章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简介

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该条例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应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章地方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服务、检查和监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四章结语

以上各项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各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职工代表人数规定如下:

(一)对于拥有五十人以上但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时,职工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二十人。

(二)对于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但不足一千人的企业,应以三十人为职工代表的基准数。若职工人数每增加一个百人的幅度,职工代表人数便会相应增加七名。

(三)对于拥有职工人数超过一千人但不足五千人的企业,应以一百人为职工代表的基数。每当职工人数超过一千人的节点,职工代表人数将增加二十名。

(四)对于拥有五千名以上职工的庞大企业,职工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二百人。具体的代表人数应由企业与企业工会进行友好协商并确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职工的声音能够被充分表达和传达,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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