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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企业管理培训课程的全面解析:课程内容与体系概览(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2-25 15: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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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培训与监管要求

一、常规行业安全培训

1.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定学时。对于一般行业,初次培训时间需达到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2. 这一要求在高危行业中更为严格。高危行业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需达到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对于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更是要达到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也有20学时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措施

1. 地方各级人民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3.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依法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或指定购买特定品牌或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等。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资料和了解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

三、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特别规定

1. 煤矿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都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岗。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学时和内容有明确规定,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了规范,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与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他们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予以保密。他们的检查记录需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如被拒绝签字,检查人员需记录在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参考资料

以上内容参考了百度百科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资料,以及煤矿安全相关的专项规定和政策文件。

总结

煤矿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的各类安全培训。每一位从业人员都有权利参加这种带工资的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要想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并且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他们必须依照大纲进行培训,不能偏离标准。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他们还会负责一些特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关于培训人员的范围和准入条件,主要包括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等。这些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例如,矿长需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不同类型的人员有不同的准入标准。新招的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才能被录用。不符合标准的人员是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需要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才能担任职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才能上岗。

煤矿企业还需要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让他们了解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他们需要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在培训方面,不同类型的煤矿企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培训由不同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需要统一组织到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在培训时间上,不同类型的人员培训时间也有所不同。例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培训和复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数。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初次培训和复训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新招的井下从业人员需要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一定时间才能独立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每年也需要接受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安全培训。这样确保所有从业人员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遵循教学与考核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以及煤矿矿长的资格考核涉及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考核。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于“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合格分数为80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进行一次补考。

第二十七条:“三项岗位人员”将使用*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的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三项岗位人员”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办理。他们也可以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办理,并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和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如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他们还需提供本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第三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对于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四十七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考核发证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后,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八条 修订版

考核发证机构需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应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和统计报告系统。每年,该机构应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考核发证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修订版

在煤矿企业内,“三项岗位”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需更换工作单位,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原始文件。

第五十条 修订版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员工,应接受其从业地考核发证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煤矿企业严禁伪造、印制、倒卖或使用非法获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五十一条 法律责任条文修订版

若考核发证机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发放资格证或操作证,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降职、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也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涉及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处罚条款重新编写版

煤矿企业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将被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可能面临2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逾期未整改,将被责令停产整顿:

1. 未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且未确保安全培训所需经费的投入。

2. 未能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3. 未能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存在问题。

4.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无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上岗工作。

5.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未达到规定要求。

7. 在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能支付员工工资或未承担相应的安全培训费用。

第五十三条 违规行为处罚加强版

煤矿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将被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关闭:

1. 特种作业人员在无证的情况下上岗工作。

2. 井下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工作。

第五十四条 违法处罚规定细化版

对于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的资格证和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证件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执法指令拒不执行处理办法

如果煤矿企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指令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决定,考核发证机关将依法吊销矿长及相关负责人的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 安全事故与资格证处理规定

煤矿发生特定数量的人员死亡责任事故时,矿长的资格证处理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调整。例如,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其资格证将被暂扣并要求参加复训;若不合格则会被吊销,且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于特别严重的事故,矿长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违规处理措施

对于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存在未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或未取得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数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第五十八条 伪造证件处罚条款

对于“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行为也将受到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收费规定及附则

关于“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的工本费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本规定实施前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考核发证机关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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