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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企业管理培训新中心官网:聚焦专业,塑造未来企业管理人才(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2-25 17: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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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统一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实行以区、镇(街)为主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镇、街道及特定区域设立或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区、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

第五条 规划、土地、住建、交通、食药监、水务、物业管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综合执法部门是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综合执法部门的经费由各级人民保障。

第七条 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

第八条 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和管理,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注重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行为人。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 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 执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4. 执行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5. 执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6. 执行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7. 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关于无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性印刷品行为的法律法规;

8. 执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

9. 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关于无照商贩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

10. 执行水务管理方面关于排放污水的法律法规;

11. 执行物业管理方面关于物业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

12. 执行卫生管理方面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控制吸烟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

13. 其他可纳入综合执法的职责。

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依法报请省人民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可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报请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执法力量。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相邻区域的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都有管辖权。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执法规范和措施

第十四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统一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执法文书、执法规范、装备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制式服装,文明执法。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同级人民批准,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辅助执法人员可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述

综合执法机构肩负着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的责任,并必须在六十天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该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第二章 执法流程及措施

第二十条规定,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机构应首先进行教育、劝诫、疏导,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机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详细列出了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查询基本信息、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收集物证、勘验现场等。对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机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采取和解除流程,以及扣押物品的保管和处理方式。

第三章 物品处理与法律文书送达

第二十八条详细说明了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解除后物品的领回流程和未领回物品的处理方式。对于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要求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四章 法律文书送达与执行保障

第三十条规定了综合执法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的流程和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对于无法送达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列举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处罚款、拍卖抵缴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失信惩戒等。

第五章 执法保障与协作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强调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市、区人民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培训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则关注了执法手段的现代化和科技在提升综合执法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综合执法部门在保障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公众满意度方面的全方位支持和保障体系。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应当积极推行公众参与的城市管理机制,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及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社区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需对所在区域内的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反馈,并协助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应构建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统一调度、合署办公、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优化社会管理执法资源配置,进而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门需设置专职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与综合执法部门合作办公,全力支持综合执法部门的综合执法工作。在城市的重要场所和关键区域,公安、城管和交通部门需设立巡逻组或联合执法工作站,及时查找并制止违法行为,强化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应推动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业务联系,及时分享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以促进各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

第四十一条 实行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若发现应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需及时制止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处理;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若发现应由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也应及时制止并反馈给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十二条 设立资料共享制度。当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查询相关资料,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偿提供。对于需要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明确意见并附相关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人,执法人员可联系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公安部门需迅速派员到达现场,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十四条 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遇到阻碍,需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对阻碍执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依法处罚;若构成犯罪,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需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若发现综合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或配合不当,需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级综合执法部门需对下级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需及时改正或撤销。若发现下级部门不履行职责,需责令其改正或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需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以确保其部门及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程序和处罚标准等信息需在网站和服务窗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发现不当或违法行为,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或控告。

第四十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定期听取公众、司法和检察建议,以提升其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对于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粗暴执法的、泄漏举报信息等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七章 附则及其他

海南海大源职业培训中心作为海南省重要的人力资源师培训机构,已成功举办多期培训并取得高通过率。该机构分班上课、重点突破理论考试部分和加强练习等优势使得学员能够更*地把握考试重点和提高应试能力。该中心每年上半年都会开设人力资源师考试的考前面授培训班,为学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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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

为了保障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证人民的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特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五、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管理。这些单位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管)水人员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新建二次供水项目的规定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材料、涂料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标准。工程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工程竣工后,需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二次供水系统的卫生防护措施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严密,防止倒虹吸现象的发生。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确保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须加盖上锁,确保水质安全。

八、清洗消毒与日常管理

市供水企业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并需符合相关规定和审查要求。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日常的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九、人员健康与培训要求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患有特定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以上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饮用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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