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中关于建造坟墓的规定
该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62号发布,并根据2002年3月24日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修订。该条例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以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展开。
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制定程序,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
在行政区域内,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该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制定和调整具体管理措施等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条例解读
按照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单位需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对于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地缴纳,不得拖延或少缴。若遇到经济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并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纳。待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再恢复原有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部分。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利息问题,一旦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账户,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正常缴存的职工,会发放一个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开支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事业单位需经过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而对于职工而言,有几种特定情况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购买、建造、翻修或大修自住住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依照某些规定提取公积金的,账户需要同时注销。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则该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殡葬管理的条例
####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
违反相关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缴挪用的资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涉及挪用或批准挪用的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刑事处罚,则给予行政处分,如降级或撤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若违反财政法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将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则给予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对于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缴存登记和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部分: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殡葬活动坚持维护逝者尊严、全域火化、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等原则。市、区县(市)人民应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应将殡葬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费保障力度。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殡葬管理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当地开展殡葬管理工作。
36. 根据征收征用土地的需求,需要迁坟的,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进行安葬或生态安葬。在迁坟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迁移补偿方案,明确迁移补偿费用。
37.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近在殡仪馆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除外。
38. 遗体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出本市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遗体外运必须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39. 殡仪馆提供免费接运遗体的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项服务。遗体接运服务电话为96321。接到遗体接运信息后,殡仪馆应按规定程序接运遗体。
40. 殡葬专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喷涂专用标识,由专业人员按照程序操作,以防止疫病传播和污染环境。对于患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41.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仪馆接运遗体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42.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严禁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
43. 火化遗体必须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签署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办理。火化后,殡仪馆应出具火化证明。
44. 正常死亡的逝者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和无法确认身份的逝者遗体,则由公安等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45. 逝者的继承人负责承办丧事。没有继承人的,遗赠抚养人、其他亲属、生前供养机构或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可担任丧事承办人。
46. 除公安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检验、鉴定需要外,逝者遗体应当自运至殡仪馆后七日内火化。要求保存遗体延期火化的,延期费用由要求者承担。
47. 对于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如果丧事承办人或遗体移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殡仪馆在书面告知或公告后,可凭死亡证明按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48. 对于非正常死亡、身份无法确认的逝者遗体,如果公安等司法机关没有书面通知殡仪馆保留遗体,或其通知的遗体保留期限已满而丧事承办人拒绝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或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殡仪馆可在书面告知公安等司法机关后按前款规定火化遗体。
一、关于违反条例的处罚规定详解\
第三十七条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从事遗体接运及火化服务者,民政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遗体交由殡仪馆妥善处理。若当事人拒不改正且涉及非法营运,交通运输部门将联合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规定与处罚措施\
第三十八条若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违反条例的多种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如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若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若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民政部门的职责与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条若民政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若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规定,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条例的生效时间与内容概述\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企业社会事务的内容包括哪些,社会事务管理涉及多个领域如民政、科学、文化等,涵盖广大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救助性、共管性、群众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等特征。\
关于社会事务管理的具体职责和规定:\民政部门通常所指的社会事务管理包括对专项社会事务的管理,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婚姻管理、殡葬管理等。这些管理工作具有显著的服务性和公益性,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在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与多个部门进行协同合作。管理条例对各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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