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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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光租”可提前规划降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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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进一步扩大,对于远洋运输业以及其他经常租赁车辆的运输企业来讲,营改增后运输方式不同税负也有明显差别,因此,规划适合的运输方式也可以成为税务筹划的要点。

  樊剑英税友汇提示:营改增后“光租”可提前规划降税负

  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

  营改增前,远洋运输企业提供程租、期租属于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适用营业税率3%,远洋运输企业提供光租属于营业税中“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远洋运输企业提供程租、期租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1%,远洋运输企业提供光租属于有行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其他运输企业营改增前后与远洋运输企业类同。

  樊剑英税友汇提示:营改增后“光租”可提前规划降税负

  运输方式的性质差异

  根据营改增试点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和程租本质上是提供劳务,而光租则是让渡资产使用权。

  其他运输企业此类型服务也同样普遍。

  光租与其他运输方式税负比较

  浙江A远洋运输公司2011年12月为公司B提供光租业务一次,收费200万元,则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元。净收益200-10=190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的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以通过加价收取,则光租业务和期租、程租业务相比较,多支付营业税200×(5%-3%)=4万元。

  营改增后,在同样条件下,不考虑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在三种方式通过消化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

  浙江A远洋运输公司2012年12月为公司B提供光租业务一次,收费200万元,则应交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净收益200-29.06=170.94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的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以通过加价收取,则光租业务和期租、程租业务相比较,多支付增值税29.06-200/(1+11%)×11%=9.25万元,也即减少净收益9.25万元。

  因此,营改增后,远洋运输企业通过与客户协商,为客户所提供的设备配备专业操作人员,以完成某一航次运输业务或一定期限的运输业务,改变纯运输工具的出租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

  其他运输业务同样如此,只租运输车辆给他人使用则适用17%增值税税率,配备有司机给他人使用相当于为他人提供的是运输服务,适用11%增值税税率,6%税负之差值得此类型企业营改增后做好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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