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公开课内训文章


首页>公开课程 > 法律法规 [返回PC端]

合同法基本知识讲座

讲师:朱文雷天数:2天费用:元/人关注:360

日程安排:

课程大纲:

合同法基本知识
 
课程大纲
第一章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国土资源局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鞋匠老王与儿子有关赡养的身份关系协议
 
第二章  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
一、合同主体
1、初中生唐某某(12岁)与郑某买卖名贵字画合同
2、副食品商店超出经营范围改卖建材案
二、合同形式
1、口头协议
2、书面合同
三、合同内容
1、王诚与建设银行签订《购房专项贷款借款合同》的格式条款解释理解争议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1、被告某温泉大酒店向原告丙电视机厂发函购买彩电一案(函件认定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1、要约何时生效:到达主义。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3月5日
2、要约的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2:设例一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是否有效?无效。
3、要约的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3: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不可以。
三、承诺
1、承诺的迟到 
【例1】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
【例2】设例1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成立
2、承诺的迟延 
【例3】设例1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成立否?成立
【例4】设例3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不成立
【例5】设例3中乙的特快专递确实于3月9日到达甲之信箱,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方看到该函。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于3月9日成立。因为到达不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时间
1、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的话,乙可以搬进来住。问现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答:已成立,但未生效。(附条件的合同)
2、设例1中,合同约定,在甲父去世后第二天乙可以搬进来居住。问: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答:已成立,但未生效。(附期限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1、孙老板胁迫村民,租赁村委会厂房印制盗版书籍刊物。(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甲把房子卖给乙,二个月后准备过户时,房屋涨价了,甲想反悔,就找朋友丙商量,丙就出了个主意,以丙的名义和甲签订了一个新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为逃避房产税,某房地产公司与客户共同约定如此做法:买卖120万元的房屋,但房屋销售合同只签80万,另外40万写个借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甲乙签订合同,将甲的位于小区内的房子租给乙开舞厅,到了晚上霓虹灯和音乐声扰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洪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张某免费搭车发生事故,要求司机陈师傅损害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春节期间车少人多,乘人之危提高车费。(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利益)
2、误将1880元得沙发认为是880元(重大误解)
3、以9900元高价购得当时市值4000元的组装机(显失公平)
四、效力待定
1、苏某委托肖某照看房屋及家中物品,肖某未经苏某同意,将家中贵重音响以低价转卖夏某,后夏某将音响转送女友。苏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肖某与夏某买卖行为无效,责令夏某女友返还。(无权处分合同)
2、老李为某茶叶公司采购员,超越代理权购买大量荔枝。(越权代理)
3、已被解雇的售货员假借超市名义与农民郭某签订洗衣机买卖合同。(表见代理)
4、银行职员李军与会计王霞合伙以李欣在银行的20万元存单为质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表见代理)
案情:李欣口头委托其弟李军代其在某银行存款,先后存入6笔三年期的定期存款共20万元人民币。李军系该银行营业部柜员,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与经办人栏均填写李欣。其后,李军伙同该银行会计王霞以李欣的名义从该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以李欣在该银行的20万元存单作为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李欣。
李军将上述10万元用来买股票,结果全部赔光。因未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行使质权,从20万元存款中扣下10万元及其利息。
李欣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李军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银行主张20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银行则认为李军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李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例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乙该怎么办?
解答:此时乙就可以行使合同法上的一种抗辩权,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合同未约定履行的顺序,推定为同时履行)。
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例2】设例1中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其后再支付货款。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无道理,因此此时甲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3】我们把例1改一下: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1日甲没有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解答:有道理。因为乙在实行合同法上的另外一种抗辩权,叫先履行抗辩权(也称为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实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约定、法律规定的)。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拒绝自己给付要与对方的违约行为相当。给大家出一道题:
【例4】甲、乙订立一份借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再看一个案例:服装生产商王老板与服装销售商丁老板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按丁的要求备料、生产裙子一万条,货经验收后付款。王老板如约做好裙子,但听工人说:好像丁老板欠了好多债,看见债权人把他店里的货都拿光了。王老板急忙派人去核实,情况果然如此。王老板这下可犯难了:发货吧,要是有去无回怎么办?但不发货,岂不成了违约?
问:王老板该怎么办?
解答:王老板可以行使合同法上的第三种抗辩权,叫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老板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所以丁老板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当然如果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及时恢复履行。如果王老板既不提供适当的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此时丁老板有权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丁老板负有证明责任。
考虑案例:银行除了最高额担保外,其他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因为贷款前已先行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或可能将来无法还款,属于预期违约。。。。?
在合同的履行中还牵涉到合同的债权保全问题,即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问题。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例1】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乙到期未向丙主张债权。此时,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乙向丙主张债权。
(债务人)乙      ←  (10万元)甲(债权人)
            ↘
11万↘            ↙ 代位之诉
       ↘       ↙
  丙(次债务人)   
【例2】设例1中乙正在起诉丙,甲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不可以。所以“怠于”是指起诉或者仲裁。
【例3】如乙欠甲债务10万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到期也未还,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不可以
【例4】如果例1中的丙欠乙的11万元是乙的退休金,则甲不可以向丙行使代位权。此时的乙对丙的债权是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即具有人身性。
撤销权就是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上例,乙欠甲10万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到期乙放弃对丙的债权,此时甲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权。或者,乙欠甲10万到期未还,乙有一辆价值20万元汽车一辆,无其他财产。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某校因生源扩大向某木器厂订做了1000套木制桌椅。定做没多久,发现外地有种木制桌椅造型美观,于是立即通知木器厂招新式样做。但木器厂说已做好了100套,还有200套已下好了料。
这种情况就是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学校可以要求木器厂改做,但这300套必须验收付款,否则,就给木器厂造成了损失,学校就应该赔偿。 如果双方都承认合同变更了,但是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清偿
二、抵消
三、提存: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由此消灭债的行为。
四、免除
五、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权 
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权: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特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1、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农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棉苗全部被冲走,寸棉未获。(不可抗力)
2、情人节来临之际,甲从商家预订大量玫瑰花销售,但商家迟延履行,情人节过后才将玫瑰花送至甲处,造成甲一定数额的损失。(迟延履行的违约)
3、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在乙指定的土地上种植香樟树。双方双方对树木的规格、数量、树木存活率、养护要求等做了具体约定。由于甲提供的树木与合同约定不符,严重影响乙对树木预期使用目的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4、2008年2月,甲欠乙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甲于2009年2月份还清,2008年5月份,乙的妻子精神病加重,加重急需现金,遂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偿还所欠款项。(情势变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2009年12月20日,南方某副食品公司采购员泰某到黑龙江某副产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采购山货。看货后,泰某与批发公司签订了总价款10万元的购买山货的合同。合同约定:副食品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将10万元货款先支付给批发公司,款到后,批发公司3天内发货并返还定金。不料,直到2010年1月3日,批发公司仍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批发公司遂收取了定金。2010年1月8日,副食品公司发电给批发公司,称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6日在邮局将款项以电汇方式汇出,批发公司收款后未依约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批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批发公司回电称,直至2010年1月8日收到对方来电时止自己尚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该公司未按约付款,本公司有权使用定金罚则收取5000元定金。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中,副食品公司的10万元货款没有依约按期汇至批发公司是由于邮局工作失误造成的,副食品公司没有过错。但违约事实存在,造成了危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副食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批发公司有权依定金罚则收取定金。但由于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可以经调解继续履行合同。
1、银行卡内存款被盗案,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顾某与被告某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原告发现自己卡内的资金无端少了10068元,因此向公安机关保安,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了盗码器,窃取了原告借记卡上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成伪卡,凭伪卡在异地盗取了原告卡内的资金。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 
约定:违约金、定金罚则 
1、违约金和定金,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的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时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
解析:本题可作如下分析:
若选择定金罚则,则为4*2=8万元;
若选择违约金,则为6+4=10万元;
禁止“并用式”选择,即6+4*2=14万元。
难点在于第②处,千万记住,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是要将定金原价返还的,“6+4”之意不是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用,而是只适用违约金责任。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原则上可并用,但约定优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赔偿金为法定,因合同法为任意法,故约定优先,优先适用违约金。
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可要求适当减少
违约金高于损失,但只要不过分(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仍以违约金为准。
违约金<损失,非违约方可要求增加。原则上增加到损失水平上。
3、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不悖。
 
合同法基本知识

上一篇: 如何培养卓越的领导才能
下一篇: 新医改后,药店如何摆脱经营困境


其他相关公开课程:


联系电话:4000504030
24小时热线(微信):
13262638878(华东)
18311088860(华北)
13380305545(华南)
15821558037(华西)
服务投诉:13357915191

 
线上课程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