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课程
【课程背景】
当前中国高净值人群近7成已年届5旬,在累积了相当的财富后,现在都面临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问题。许多人开始有了危机意识,在一代逐步向二代进行交接和财产分配前,如何保持财富的安全已经取代了创富,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作为资深专业律师和和财富传承管理师,通过办案实践及对社会高净值人群和财富管理工具的调研,研发出本课程,对财富管理传承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支持,也为银行、保险等理财业务及客户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授课对象】
高净值人士及银行、保险等机构理财、私人银行、客服人员等。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财富管理与传承概述
第二部分 案例解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理财)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时间)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属)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用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生活用品。
2、必须是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
法律赋与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夫妻所投保保险的分割处理
2、对子女扶持资产的管理
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十种情形
案例分析:出资购房无证据 公婆一审遭败诉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离婚被配偶分走一半?
第三部分 案例解读《继承法》
案例分析:
一、遗产的范围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继承的方式
1、法定继承
案例:继承的顺序
2、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2、遗嘱的形式
(三)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四、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的分割
1、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2、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
3、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4、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五、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六、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七、遗产税
第四部分 案例解读《信托法》
案例分析:
一、信托的设立
(一)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二)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1、财产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的信托不生效)。
(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3、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二、无效信托与可撤销信托
1、无效信托(具备下列任一情形)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撤销信托
(一)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二)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三)撤销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范围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二)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
(三)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受托人主要职责
共同受托人
(三)受益人(掌握)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2、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5、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6、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人是*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五)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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