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雇吗?
答:
可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用人单位不可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但是劳动者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据此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无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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