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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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中的常见侵权行为

讲师:赵中翔   已加入:1882天   关注:478   


公众号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公众号营销推广等相关课程,为创业者营销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从法律的视角来解读营销中,尤其是企业常用的公众号营销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来控制相应的风险,让营销行为更安全高效的为企业服务。

关于公众号文章中会有哪些浑然不知的侵权行为。公众号已成为当下比较普及的宣传渠道,企业也喜欢搭热点事件的便车,写软文进行宣传。比如在热点影片的上映期间。影片的解读中引用明星的照片,同时植入公司的业务元素,但这是极容易构成侵权的相关行为。比如说侵犯肖像权。通过裁判文书网简单搜索侵犯肖像权类案件,相关判决不胜枚举。判决支持的金额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同时还要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只应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如果使用了剧照。不仅明星个人可能会提出侵权主张,电影版权方也有可能提出侵权主张。使用明星或其他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照片进行宣传的肖像权侵权问题,以及使用其他照片可能存在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又有哪些呢?关于肖像权,首先公民有权利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其次,公民有权利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者是对肖像进行损害,但并不是使用了肖像,就一定侵犯了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是如何表述的。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们《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的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盈利为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就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是用在这个主观上,也是希望通过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盈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有盈利的事实。只要有盈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盈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盈利的目的,都构成盈利的事实。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我们来总结一下。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有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其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以及印花印刷、挂历等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考量的因素。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下,一般情况下为精神赔偿,具体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第二侵害的手段使用的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第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重点考虑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那如果作为明星或者其他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还会被考量其知名度等,从而认定其肖像权的商业价值,并综合认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接下来我们简单来了解一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来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如果被认定某些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可以按照侵犯著作权来进行处理。那么又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是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是其他方式来获得的,都可以认定为前述的提供行为。

通俗的说,如果我们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私自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传播,就会被认定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利用网盘传播电影、电视剧等行为,都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严重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也在这里边提醒一下,养成良好的商标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不要去任意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传播。

今天我们以侵犯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为大家解读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为其公众号运营提供服务。在其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某学校的正文图片后,A公司被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主张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000元及维权损失3500元。庭审中,某公司代理人提交对该摄影作品通过受让而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并提交时间戳等证据来保全文件,证明A公司的侵权事实存在后,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某公司损失4800元及维权费用1000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虽然最终赔偿的金额不多,但却给各位敲响了警钟。虽然使用的不是公众人物的图片,甚至图片就是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的。同样也有可能被诉侵权,即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前提下,将其摄影作品、文字作品刊登到网上,即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该作品没有公开发表过,则还侵犯其发表权。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应经过授权,并依照授权范围来使用。至此,希望大家能够对公众号及其他营销形式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概括的认识,能够有意识的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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