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检验期间,检验证据和质量异议是这样规定的。首先检验期间,他有一个依据的顺序,首先是合同约定,比如说本合同约定了30日内检验,如果没有约定,就是一个合理期间的商讨。如果也没有,就是按照质保期,质保期也没有规定,就是默认为两年。
质量异议就是检验期间内未通知质量异议就视为质量合格,作为检验的证据,就是双方应该保留检验期间的证据,并且,互相都签字。作为采购,怎么规避这个检验与验收的风险呢?首先可以制定较长的验收期,对买方有利,不要约定30天,比方说60天甚至90天,合同中要明确验收的标准,做好验收期间证据保全,在验收期满前,书面通知验收结果合格就合格,不合格,就赶紧让供应商整改,而且采购要将验收与合同解除条款衔接。那如果是比方说迟迟的验收不好,是不是有问题,那我合同解除了,对吧,那我款也不付给你了。
另外,买方需要将验收与违约条款衔接进行一些处理罚款,而且验收与付款条件衔接,对吧?就是允许我就是不给你付款了,买方可以将验收与延迟交付条款衔接。最后还是关联,可能按照每延迟一天罚款1/1000还是1/0000来这个作为惩罚。另外验收可以拆分为外观和功能两部分。这个是说对于某些大型设备非常复杂,短期内无法完成验收,你可以把验收分成一块一块的先验收外观,然后再验收功能,然后两者都完成了,才算验收结束,然后才给供应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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