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在发展早期,创始团队和核心员工的稳定性尤为重要。核心员工的流失往往对公司造成的重大影响和打击也是非常大的。但是创业公司早期的资金有限,很难开出足够高的薪资来留住优秀的员工。为了将核心的员工和公司捆绑在一起,并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凝聚力,在实践当中发展出来一种把公司的股权作为激励,对公司的高管以及核心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制度。在实践当中,股权激励一般会有以下三种做法。
第一,就是直接把员工登记为公司的居民股东。
第二,不给员工进行居民登记,而是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用代持协议来授予员工的股权。
第三,就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让员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这三种做法各自的优缺点。
第一种做法,就是直接把员工登记为公司的居民股东,这也是最简单最直接的做法了,也是对激励对象最有保证的做法。他们和创始人一样,都是公司的居民股东,除了股权的比例有差别,其他的权利都一样。这种方式一般面向核心的创始团队的成员进行激励。因为创始团队每个人对公司都非常的重要,让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让每个人都有主人翁的意识,和创始人一起努力把公司做好。不过这种激励的方式人数不宜过多,不然可能会带来手续上的一些麻烦。比如像一些工商手续上的事情,需要所有的股东签字,才能办理,那任何一个股东不在,或者是资料出了问题,都会导致麻烦。
第二种做法,就是不给员工进行居民登记,而是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用代持协议来授权员工的股权,代持协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受法律保护的,和居民的股份可以达到一样的作用。但是在实践当中的这种制约性,它不如居民股东,两者*的区别在于代持股份的股东不会登记在工商局的企业信用网站里,当然查不到,一般想持有公司股份,但又因为各种原因,不想具名的,可以考虑用代持的方式进行激励。另外,当激励的股东比较多的时候,也可以考虑用代持的方式来避免股东过多,导致手续上的麻烦。
第三种做法,就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把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的股东。让所有的员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从而达到让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这种结果了。这个方案的好处就在于可以实现决策权集中,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一般由公司的创始人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统一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员工,他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决策,只分享经济收益的权利。所以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权可以集中到创始人的手中,从而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决策权的集中。这个方案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一个方案,既不影响公司决策权的集中,同时又给激励对象居民登记。所以在实践当中,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持股平台的方案。
以上就是股权激励的三种主要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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