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筹划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纳税筹划是企业如何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取*的利润是企业经营者所考虑的首要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安排和策划追求自身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集团化发展过程中,税负的*额以及对企业现金流量、资金运作的影响会愈显重要,因此企业集团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充分认识实施纳税筹划的价值。
纳税筹化是指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税负的过程。纳税筹划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风险性。纳税筹划因受政策、环境及其他可变因素的影响,必然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估算范围,并非*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尽量选择成功率较大的方案,以便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到*。
(2)动态性。纳税筹划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抓住筹划重点,把握筹划时机,评价筹划效果。纳税筹划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往往只能持续一段时间,当环境改变而修改税法时将不再适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只有掌握时效,灵活筹划,适时配合环境变化,并适应客观要求,才能获得*的税收利益。
(3)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通常,纳税筹划是在两种以上有利的合法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效益*的一种方案。
(4)综合性。进行纳税策划时,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化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而且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不仅要运用统计方法,而且要运用数学方法;不仅要运用税收知识,而且要运用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仅要分析各税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影响,而且要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最终收益。因此要求开展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不仅具有实际业务处理能力,而且具备综合分析能力。
(5)超前性。纳税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是尚未形成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如果纳税人的某项纳税义务已经形成,那么纳税人任何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的努力最终都只能被认定为偷逃税,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可取的。因此,对纳税义务的超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6)合法性。纳税筹划行为采用的方法及手段应是合法的,至少也应是不违法的,并符合税法精神。其具体实施与运用是在税收法律及制度允许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就会成为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企业集团纳税筹划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企业集团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一般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
(1)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管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2)利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于经济贸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创造了条件。
(3)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
(4)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稍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利益。
(5)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
(6)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纳税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转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者与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纳税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
(2)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化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四、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中的风险
纳税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纳税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纳税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规定有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必然存在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包括:行政执法风险、信誉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
(1)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经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
(2)信誉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
(3)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订筹划方案支出代理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5)心理风险。纳税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实际中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具体方面如下:政策的变化、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投资扭曲行为、经营损益的变化。
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补偿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应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的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即以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不到位及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它们都会给企业集团纳税筹划带来风险,需要采取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五、总结与建议
在税种单一、经济状态封闭、纳税人权利不受重视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狭小。随着社会进步,纳税人权利受到广泛重视,尢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税制改革的深入,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纳税主体,以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纳税筹划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下,纳税筹划呈现出“全球性、长远性、专业性、市场性”的新趋势。
面对纳税筹划发展的新趋势,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纳税筹划进行宣传、支持、保护和指导,在纳税筹划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应牢记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而必须首先对纳税义务适当履行进行筹划,规避法律风险。就我国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重视纳税筹划,将其纳入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加以考虑;同时,纳税筹划的落脚点是企业价值*化,因而必须进行综合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
总之,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实现*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的兴衰存亡。集团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入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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