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犬类管理条例解读
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民的健康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省、市、县各级人民高度重视犬类管理工作,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其他行政部门如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也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村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则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省内城市市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则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有特定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禁止遛犬。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于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行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需要带犬只到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领取免疫证明。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需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也应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需要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对于提供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养犬人,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同级财政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
市、县公安机关还将确定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对于无人认领的犬只,经过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领养,无人领养的将被视为无主犬只并做相应处理。
(十二)严格履行养犬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进行犬只屠宰,以保障公共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八条养犬者必须将犬只销售到指定的场所,以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市、县人民会指定犬只销售的特定场所,并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若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完成工商登记,然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以确保公众安全。
第二十条对于死亡的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需遵循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患有狂犬病或其疑似病症的犬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若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强制接种并可能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若未登记养犬、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或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若在市、县人民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或时间内遛犬,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将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若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陪伴牵领犬只,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也将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若养犬行为严重妨碍或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强制收容犬只并罚款。
一、关于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犬只数目清单等,需按要求提供完整资料。
二、公安派出所将对符合条件的犬只进行登记,并颁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犬只进行电子标识植入。
三、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每年交纳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费用等。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制定并公布。养犬人提供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四、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按年度公布收取和使用情况。
五、市、县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犬只收容场所,收容以下犬只: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对走失和流浪犬只,任何人可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六、养犬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携犬出户需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陪伴,携带《养犬登记证》;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为犬只戴嘴套或装入犬笼;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等。
七、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销售犬只应到指定场所。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八、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对于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强制收容犬只、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等措施。
九、对于遗弃、虐待犬只的行为,将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且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对于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手续的,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罚款。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个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在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将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若有人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盲人使用的导盲犬,不受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限制,并且免于缴纳养犬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实施。1995年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将不再生效。
铁岭县位于辽宁省北部,隶属于铁岭市。若需办理焊工证,可前往铁岭市安监局。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对于已经取得相关学历的毕业生,若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对于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无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对于报考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报考条件,如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等。需要提供相关的办理资料,如身份证、照片和明等。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需要填写考试申请表,并向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在60日内组织考试。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若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若经补考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需要注意的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在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逾期则证书自动作废。
|
||
联系电话:4000504030 |
![]() 线上课程关注公众号 |